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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食藥監食生〔2017〕54號)

   2017-12-01 安徽省食藥監局955
核心提示:各市、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業經第49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
各市、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業經第49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登記活動,加強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式樣。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制定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記檔案。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機構(食品藥品監督所)負責其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工作。
 
  第六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審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記審查要求對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記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登記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按照食品類別提出。食品的分類遵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執行。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品種應當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衛生防護設施;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直接從事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
 
  (五)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六)擬生產的食品品種;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當場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進行書面審核。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查組,對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同時核查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申請人試生產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現場核查記錄表,作出現場核查結論,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記錄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十七條  因申請人下列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核查組應當如實報告,本次核查按照未通過現場核查作出結論:
 
  (一)不配合實施現場核查的;
 
  (二)現場核查時生產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請人主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電、供水等客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申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登記中止的申請。中止時間應當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中止時間不計入登記審批時限。
 
  第十九條  核查組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并上報現場核查材料。
 
  第二十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時,應同時與食品小作坊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  因申請人涉嫌食品安全違法且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的,應當中止登記程序,中止時間不計入登記審批時限。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發證日期為準予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式樣。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地址、食品類別、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副本填寫內容與與正本一致。副本還應當載明食品品種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由ZF(“作坊”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省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年代號、4位順序碼。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在登記證有效期內,登記證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地址、食品類別等事項以及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地址遷出原登記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原登記機關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重新向現生產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二十八條 申請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生產加工情況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四)與變更食品生產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續登記的,應當在該食品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生產加工情況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四)與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原登記機關應當根據食品小作坊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原登記機關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情況未發生變化,經日常監督管理機構證實,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產加工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申請延續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一)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產品不合格的。
 
  對申請人生產加工情況發生變化的,還要核查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在生產加工情況發生變化后生產食品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三十三條 原登記機關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登記日期為登記機關作出變更登記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現場核查的,其換發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原登記機關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登記機關作出延續登記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原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補辦申請;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登記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終止食品生產,食品小作坊登記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注銷申請;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注銷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記被注銷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注銷后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對區域內食品小作坊開展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食品小作坊登記后1個月內對其開展一次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進行整改。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險分級管理的規定對所管轄的食品小作坊實施年度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行政機關網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記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增加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頻次。
 
  第四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小作坊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一般情況下,從業人員不超過20人,或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附件:1.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樣式)
 
  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諾書(樣式)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書
 
  4.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延續申請書
 
  5.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變更申請書
 
  6.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補辦申請書
 
  7.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注銷申請書
 
  8.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表
 
     附件下載 .doc




日期:2017-12-01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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