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該條款還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我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要由各地自行監管。
那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具體應如何界定,各地對小作坊目前是如何監管的?食品伙伴網帶您一探究竟。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及界定標準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中沒有給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
GB/T 23734-2009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單位或個人。
在地方上,以貴州為例:《貴州食品安全條例》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定義為: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總的來說,各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與GB/T 23734-2009中對小作坊的定義大同小異。但具體對從業人員以及場地的要求各地略有不同: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固定從業人員不超過7人,除辦公、倉儲、曬場等非生產加工場所外,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2、《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7人以下,生產加工場所面積150平方米以下,并且對年銷售額作了具體規定,不得高于200萬元。
二、各地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規定有哪些?
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中并沒有過多的規定,具體由各地方規定,包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等。例如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
就地方性法規,部分省份在其食品安全條例中規定小作坊的內容,如《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也有發布專門條例的,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總的來說,各地主要是通過當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政府等發布一定的政策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統一監管。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要有哪些監管模式?
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模式,食品伙伴網查閱了現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地方法規,匯總后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1、以北京、上海等為代表的準許、許可制度。符合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持相關材料申請獲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準許生產的品種目錄一般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小作坊只能生產準許生產目錄上的食品。
2、以重慶、廣東為代表的登記制度。開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當地相關條例的規定,獲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后,從事登記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登記證一經申請,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
四、小作坊允許和禁止生產的品種有哪些?
食品伙伴網發現:僅有少數地區制定了允許小作坊生產的品種目錄,如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2015版)》,其中規定了3類食品允許小作坊生產,分別是地方傳統特色豆干類、地方傳統特色蒸糕或松糕類、地方傳統特色白切羊肉。其余發布的多為禁止小作坊生產的目錄。
普遍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品種主要有:
乳制品、罐頭、非固態發酵的酒類、保健品、嬰幼兒食品等,對于部分品類各地規定也是有差異的。例如:
湖北省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瓶(桶)裝飲用水、非物理方法壓榨的食用油;
重慶市不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果凍、飲料等。
部分省市發布了多批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目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者既要關注當地制定的允許和禁止目錄,也不能忽略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關于禁止生產的品種規定。
五、小作坊產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嗎?
部分省份明確要求小作坊產品需要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如:
《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食品種類范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中規定: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范進行生產加工。
六、小作坊食品的檢驗要求是怎樣的?
食品伙伴網注意到,部分省份對于小作坊的產品檢驗有明確規定:
1、《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出廠檢驗,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首次出廠銷售前應當進行全項檢驗,委托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一年。
2、《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每年都需要將生產的食品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3、陜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品檢驗項目清單(2016版)》,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品應檢測的項目。
七、怎樣辨別小作坊食品呢?
想要辨別小作坊食品,其實很簡單,產品外包標簽就是入手點。很多地區對小作坊食品的標識有明確規定,小作坊食品必須在標簽上標示生產加工小作坊信息甚至要標有小作坊食品字樣。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指出:小作坊食品包裝必須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準許生產證編號等的小作坊信息的標簽;遼寧省、重慶市規定:小作坊食品要在食品外包裝及產品標簽上醒目位置標注“小作坊食品”字樣,確保消費者對小作坊食品的選購知情權。
八、小作坊食品是否有禁止跨區銷售,網絡銷售的規定?
小作坊食品隨隨便便哪里都可以銷售嗎?當然不是,小作坊食品銷售也有一定限制條件。
廣東省的小作坊食品,除非可以提供登記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否則不允許向商場超市、集體食堂和大型餐飲服務企業銷售,并且,無論如何不允許進行網上銷售。
甘肅省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僅限在本生產加工點銷售。
最為嚴格的是江蘇省,江蘇省曾發布的《江蘇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限制區域銷售規定》第五條規定:小作坊產品銷售區需要明示產品銷售的限制區域,注明“本產品僅限在XXX鄉(鎮)銷售”等內容。該規定已于2015年11月廢止。
九、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還有哪些其他特別規定?
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大部分地區是不允許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的,上海、天津、遼寧、貴州等對此都有明確說明。
除了各地方法規對小作坊的監管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白酒提出了特別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管總局2015年發布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電〔2015〕1號)中明確要求對白酒小作坊生產加工進行全過程監管,白酒生產小作坊只能生產固態法白酒,不得采購原酒或食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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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30
那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具體應如何界定,各地對小作坊目前是如何監管的?食品伙伴網帶您一探究竟。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及界定標準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中沒有給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
GB/T 23734-2009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單位或個人。
在地方上,以貴州為例:《貴州食品安全條例》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定義為: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總的來說,各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與GB/T 23734-2009中對小作坊的定義大同小異。但具體對從業人員以及場地的要求各地略有不同: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固定從業人員不超過7人,除辦公、倉儲、曬場等非生產加工場所外,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2、《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7人以下,生產加工場所面積150平方米以下,并且對年銷售額作了具體規定,不得高于200萬元。
二、各地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規定有哪些?
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中并沒有過多的規定,具體由各地方規定,包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等。例如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
就地方性法規,部分省份在其食品安全條例中規定小作坊的內容,如《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也有發布專門條例的,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總的來說,各地主要是通過當地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政府等發布一定的政策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統一監管。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要有哪些監管模式?
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模式,食品伙伴網查閱了現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地方法規,匯總后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1、以北京、上海等為代表的準許、許可制度。符合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持相關材料申請獲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準許生產的品種目錄一般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小作坊只能生產準許生產目錄上的食品。
2、以重慶、廣東為代表的登記制度。開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當地相關條例的規定,獲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后,從事登記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登記證一經申請,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
四、小作坊允許和禁止生產的品種有哪些?
食品伙伴網發現:僅有少數地區制定了允許小作坊生產的品種目錄,如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2015版)》,其中規定了3類食品允許小作坊生產,分別是地方傳統特色豆干類、地方傳統特色蒸糕或松糕類、地方傳統特色白切羊肉。其余發布的多為禁止小作坊生產的目錄。
普遍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品種主要有:
乳制品、罐頭、非固態發酵的酒類、保健品、嬰幼兒食品等,對于部分品類各地規定也是有差異的。例如:
湖北省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瓶(桶)裝飲用水、非物理方法壓榨的食用油;
重慶市不允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果凍、飲料等。
部分省市發布了多批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目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者既要關注當地制定的允許和禁止目錄,也不能忽略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關于禁止生產的品種規定。
五、小作坊產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嗎?
部分省份明確要求小作坊產品需要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如:
《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食品種類范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中規定: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范進行生產加工。
六、小作坊食品的檢驗要求是怎樣的?
食品伙伴網注意到,部分省份對于小作坊的產品檢驗有明確規定:
1、《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出廠檢驗,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首次出廠銷售前應當進行全項檢驗,委托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一年。
2、《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每年都需要將生產的食品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3、陜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品檢驗項目清單(2016版)》,明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品應檢測的項目。
七、怎樣辨別小作坊食品呢?
想要辨別小作坊食品,其實很簡單,產品外包標簽就是入手點。很多地區對小作坊食品的標識有明確規定,小作坊食品必須在標簽上標示生產加工小作坊信息甚至要標有小作坊食品字樣。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指出:小作坊食品包裝必須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準許生產證編號等的小作坊信息的標簽;遼寧省、重慶市規定:小作坊食品要在食品外包裝及產品標簽上醒目位置標注“小作坊食品”字樣,確保消費者對小作坊食品的選購知情權。
八、小作坊食品是否有禁止跨區銷售,網絡銷售的規定?
小作坊食品隨隨便便哪里都可以銷售嗎?當然不是,小作坊食品銷售也有一定限制條件。
廣東省的小作坊食品,除非可以提供登記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否則不允許向商場超市、集體食堂和大型餐飲服務企業銷售,并且,無論如何不允許進行網上銷售。
甘肅省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僅限在本生產加工點銷售。
最為嚴格的是江蘇省,江蘇省曾發布的《江蘇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限制區域銷售規定》第五條規定:小作坊產品銷售區需要明示產品銷售的限制區域,注明“本產品僅限在XXX鄉(鎮)銷售”等內容。該規定已于2015年11月廢止。
九、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還有哪些其他特別規定?
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大部分地區是不允許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的,上海、天津、遼寧、貴州等對此都有明確說明。
除了各地方法規對小作坊的監管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白酒提出了特別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管總局2015年發布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電〔2015〕1號)中明確要求對白酒小作坊生產加工進行全過程監管,白酒生產小作坊只能生產固態法白酒,不得采購原酒或食用酒精生產加工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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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