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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警示函(2017年第66號)

   2017-11-08 國家食藥監總局357
核心提示:建陽市麻沙鎮光照巖茶廠:  2017年9月13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監管人員與專家組成飛行檢查組
建陽市麻沙鎮光照巖茶廠:
 
  2017年9月13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監管人員與專家組成飛行檢查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茶葉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針對監督抽檢發現的問題,對你公司進貨查驗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飛行檢查,現將發現的問題函告如下:
 
  一、企業自述原材料茶青均使用自家茶山所產茶青,未對茶青進行檢驗。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關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的要求。
 
  二、抽查手工肉桂(生產日期2017年6月9日)生產記錄,未記錄生產過程中關鍵控制點的具體控制參數。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條款關于應如實記錄食品的加工過程(包括工藝參數、環境監測等)等內容的要求。
 
  三、未能提供分析天平、干燥箱的檢定或校準證書。不符合GB 14881第9.2條款關于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的要求。
 
  四、茶葉成品、半成品堆放在生產車間與未標識區域,未按分區、分類存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條款關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并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五、抽查2017年銷售記錄,未記錄產品的規格、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等信息。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條款關于如實記錄出廠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檢驗合格單、銷售日期等內容的要求。
 
  針對此次飛行檢查發現的問題,你公司未提出異議。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將檢查情況反饋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你公司要積極配合轄區監管人員的調查處置,針對查出的問題進行徹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將你公司整改及查處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并適時向社會公開。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10月30日



日期:2017-11-08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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