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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17-10-25 云南省食藥監局894
核心提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四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121號),涉及我省1家生產經營企業,現將不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四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121號),涉及我省1家生產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彌勒東風寶云酒莊生產的脫醇葡萄酒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脫醇葡萄酒,抽樣編號為GC17000163143,生產日期:2017年1月15日,型號規格:500ML/瓶,標稱生產企業:彌勒東風寶云酒莊,被抽樣單位:天貓云紅酒類專營店。檢驗不合格項目:酒精度不符合GB15037-2006,檢驗機構: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彌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開展核查處置工作情況。經查,在當事人的成品庫內未發現該批次產品。經查看生產記錄,該批次產品一共生產了600瓶,已全部銷售。在對當事人告知檢驗結果后,該企業立即啟動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對各經銷商進行了產品召回,共召回該批次產品498瓶,彌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召回的該批次產品全部進行了沒收。其余102瓶已銷售至消費者,無法召回。
 
  1.立案時間:2017年6月15日;結案時間:2017年7月28日。
 
  2.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有關規定。
 
  證據材料:(1)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產品生產記錄1份,產品召回記錄1份,寶云酒莊批發價1份,證明該批次產品的數量及出廠價;
 
  (3)身份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資質;
 
  (4)檢驗報告1份(No:GC17000163143),證明產品標簽所標示的酒精度與實際檢測不相符。
 
  3.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適用減輕處罰給予罰款的,罰款有法定下限的,在法定下限以下確定罰款金額,但不得少于法定下限的20%;只規定罰款法定上限的,在法定上限的30%以上確定罰款金額。”的規定。
 
  根據彌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彌市監罰〔2017〕22號)決定:對當事人(單位)處罰如下: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10元,兩項共計10510元;沒收不合格葡萄酒498瓶。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執法人員及該廠技術人員對出現產品酒精度不合格
 
  原因進行排查:該廠技術人員對GB15037-2006的理解不透,認為任何葡萄酒的酒精度可以在正負1度之間,出廠檢驗已發現酒精度存在偏差,但仍投放于市場。
 
  企業將不同產品送檢有資質檢驗的機構檢測,共送檢6批次,對送檢不合格的產品立即進行下架召回;召開職工培訓會,加大業務培訓。企業送檢的6批次產品未發現不合格;對企業進行了行政約談。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日期:2017-10-25
 
地區: 云南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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