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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廳等3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04-25 浙江省農業廳702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為貫徹實施《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現將《浙江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 
    為貫徹實施《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現將《浙江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林業廳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2017年3月29日
 
    浙江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是指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標識。
 
    合格證的開具、使用、查驗以及相關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生鮮乳依據《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是指依法經工商注冊登記的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以及縣級農業(林業、漁業,下同)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認定標準規定的其他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生產者。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合格證出具與使用的宣傳、指導和管理工作。縣級應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轄區內開具合格證的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名錄及具體的管理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轄區內規模農產品生產者開具與使用合格證。
 
    第五條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
 
    第六條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食用農產品交易后,經營者對其持有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七條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標準化生產,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按照規定開具合格證,并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參考樣式附后):
 
    (一)產品名稱和重(數)量;
 
    (二)生產經營者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蓋章或簽名);
 
    (三)開具日期。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可根據產品、包裝的實際情況調整合格證大小尺寸。
 
    第九條  預包裝食用農產品應當將合格證放置包裝內或加貼在包裝上。散裝食用農產品應當以運輸車輛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或一品一證。
 
    第十條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一條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時應當附合格證。以下幾種證明材料視為合格證,不必重復開具。
 
    (一)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認證標識,農產品地理標志;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識;
 
    (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合格證的使用情況納入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規模農產品生產者的項目扶持、品牌認定、信用評定的重要內容。對于虛假開具合格證的,納入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據《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相關條款,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參考樣式


 




日期:2017-04-25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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