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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規定進口納米級物料須申報和存檔

   2017-02-20 香港貿發網905
核心提示:美國環境保護局頒布一項最終規則,讓該局首次運用職權,根據美國《有毒物質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第8(a)節
    美國環境保護局頒布一項最終規則,讓該局首次運用職權,根據美國《有毒物質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第8(a)節,規定目前已在市場的化學品,以納米材料的形態進口、制造或加工時,須提交健康和安全訊息。這項最終規則將于5月12日生效。 
    這項最終規則適用于:在攝氏25度及標準氣壓下變固體的化學物質;進口、制造或加工的化學物質,其任何顆粒(包括團粒及結塊)最少一維的大小在1至100納米(nm)間;進口、制造或加工的化學物質,展現一個或多個獨特及新穎的特性。
 
    任何人士已經或有意進口、制造或加工這些化學物質,必須以電子方式申報若干資料,包括特定的化學特性,生產量,制造及加工方法,以及有關環境和影響健康的現存數據。
 
    最終規則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進口、制造或加工的化學物質,所含大小在1至100納米(nm)間的任何顆粒(包括團粒及結塊),以重量計少于百分之一
 
    某些生物材料,包括:去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蛋白質、酶素、脂質、碳水化合物、縮氨酸、微脂粒、抗體、病毒及微生物
 
    在水中完全分離,形成小于1納米離子的化學物質(會釋放離子,但不會在水中分離形成這些離子的以納米級制造的化學物質除外)
 
    以納米級制造的化學物質,作為在表面形成的薄膜的一部分
 
    任何人士已經或有意進口、制造或加工,只屬小量作研究及發展用途的化學物質
 
    營業額每年少于1,100萬美元的任何制造商或加工商
 
    美國環境保護局特別指出,這項最終規則無意斷定納米級物料會對人體或環境造成傷害。該局計劃利用收集得來的資料,去決定是否有需要根據美國《有毒物質控制法》作進一步行動,包括額外的資料收集。



日期:2017-02-20
 
行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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