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廣州市質監局根據文件要求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臨時辦事指南,較之以往有三大不同:
一、新增申請材料。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設備布局圖等申請材料。
二、更新辦理流程。擬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手續后,方可根據生產許可檢驗的需要組織試產食品。新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申請生產許可檢驗。檢驗結論合格的,許可機關根據檢驗報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
三、明確規定內容。首先是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其次,在未經許可機關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此外,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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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