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發布了《畜產品衛生管理法實施規則》部分修改草案,以強化雞蛋的安全管理,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1.為防止碎雞蛋等的不法流通,對于銷售不合格食用蛋類或以銷售為目的保管、運輸不合格食用蛋類的收購銷售商或蛋類加工業者,將給予1個月的停業處分。以往對于銷售不合格食用蛋類的收購銷售商,有1次違反行為時給予7天的停業處分,而對于以不合格食用蛋類為食品原料的蛋類加工業者行政處罰標準并不完善。
a.明確規定了不合格食用蛋類的廢棄處理方法,并應制定、保存廢棄處理記錄,實現對廢棄食用蛋類的透明處理;
b.以貼牌生產(OEM)、自主品牌(PB)形式流通、銷售食用蛋類營業者,其產品如有違法事項,將與收集、包裝該食用蛋類的收購銷售商適用相同處罰標準。
2.畜產品相關營業者自接受衛生教育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預在其他場所進行相同營業的情況,可免除衛生教育。
3.放寬營業者的設施標準。
a.現行法律規定,畜產品加工企業進行健康功能食品制造時,應分別具備畜產品及健康功能食品設施,修改后,經部分相同工藝生產時設施及車間可共用;
b.個別貨車(1人1車)運輸業營業者進行畜產品運輸業時,可以營業者的居住地代替營業場所。
4.刪除《畜產品衛生管理法實施規則》營業者遵守事項中食藥處長規定的告示間部分重復或不必要的規定。
5.另外,營業許可也可以電子文件方式申請、獎金支付對象中被拘留者除外、畜產品廣告時刪除表達確認保質期的句子,交易明細記錄中追加豬肉履歷編號。
以上內容征集時間至11月25日。
原文鏈接: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60775
日期:2016-10-17
1.為防止碎雞蛋等的不法流通,對于銷售不合格食用蛋類或以銷售為目的保管、運輸不合格食用蛋類的收購銷售商或蛋類加工業者,將給予1個月的停業處分。以往對于銷售不合格食用蛋類的收購銷售商,有1次違反行為時給予7天的停業處分,而對于以不合格食用蛋類為食品原料的蛋類加工業者行政處罰標準并不完善。
a.明確規定了不合格食用蛋類的廢棄處理方法,并應制定、保存廢棄處理記錄,實現對廢棄食用蛋類的透明處理;
b.以貼牌生產(OEM)、自主品牌(PB)形式流通、銷售食用蛋類營業者,其產品如有違法事項,將與收集、包裝該食用蛋類的收購銷售商適用相同處罰標準。
2.畜產品相關營業者自接受衛生教育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預在其他場所進行相同營業的情況,可免除衛生教育。
3.放寬營業者的設施標準。
a.現行法律規定,畜產品加工企業進行健康功能食品制造時,應分別具備畜產品及健康功能食品設施,修改后,經部分相同工藝生產時設施及車間可共用;
b.個別貨車(1人1車)運輸業營業者進行畜產品運輸業時,可以營業者的居住地代替營業場所。
4.刪除《畜產品衛生管理法實施規則》營業者遵守事項中食藥處長規定的告示間部分重復或不必要的規定。
5.另外,營業許可也可以電子文件方式申請、獎金支付對象中被拘留者除外、畜產品廣告時刪除表達確認保質期的句子,交易明細記錄中追加豬肉履歷編號。
以上內容征集時間至11月25日。
原文鏈接: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60775
日期: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