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發布了《食品衛生法實施規則部分改正令》立法預告,其主要內容為對篡改食品保質期行為或銷售、流通自我質量檢查結果為不合格的食品等具有明顯故意性的企業將采取撤銷其營業許可的措施。
改正案中所規定采取撤銷營業許可或封鎖營業場所或廢棄問題產品等措施的行為包括如下:
1.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生產食品的行為。非食品原料包括飼料、工業用原料等不是以食用為目的進行采集、加工、管理的。
2.擅自篡改食品的生產年月日或保質期的行為,包括只更換包裝的情況。
3.為了變更重量或價格,食品中添加鉛、冰塊、寒天等異物的行為。冷凍水產品重量不足,而且短缺重量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包括冷凍產品所附著冰的重量超過20%以上并以銷售或銷售為目的生產、加工、儲存、陳列的。
4.自我質量檢查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根據食品、醫藥品領域實驗、檢測相關法律第6條第3項第2號規定,自我質量委托實驗檢測機關下達不合格判定的食品,對上述食品仍進行流通,銷售的行為。
5.繼續使用判定為不合格的水的行為。
6.未進行召回而偽裝成已進行召回的情況,一旦發現立即采取銷營業許可或封鎖營業場所或廢棄問題產品等措施
對上述改正案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于11月16日為止將征集各方意見。
原文鏈接: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60676
日期:2016-10-08
改正案中所規定采取撤銷營業許可或封鎖營業場所或廢棄問題產品等措施的行為包括如下:
1.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生產食品的行為。非食品原料包括飼料、工業用原料等不是以食用為目的進行采集、加工、管理的。
2.擅自篡改食品的生產年月日或保質期的行為,包括只更換包裝的情況。
3.為了變更重量或價格,食品中添加鉛、冰塊、寒天等異物的行為。冷凍水產品重量不足,而且短缺重量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包括冷凍產品所附著冰的重量超過20%以上并以銷售或銷售為目的生產、加工、儲存、陳列的。
4.自我質量檢查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根據食品、醫藥品領域實驗、檢測相關法律第6條第3項第2號規定,自我質量委托實驗檢測機關下達不合格判定的食品,對上述食品仍進行流通,銷售的行為。
5.繼續使用判定為不合格的水的行為。
6.未進行召回而偽裝成已進行召回的情況,一旦發現立即采取銷營業許可或封鎖營業場所或廢棄問題產品等措施
對上述改正案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于11月16日為止將征集各方意見。
原文鏈接: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60676
日期: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