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臺灣地區“經濟部”發布經授能字第10505011602號公告,預告訂定“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4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草案
一、本公告適用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指符合標準CNS 3910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應依CNS 3910規定,試驗各貯水桶容量及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以下簡稱E24)實測值。
前項E24實測值應計算至小數點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且不得高于標示值及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三、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賬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注冊表賬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注冊表賬號及密碼后,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并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文件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復印件或電子文件光盤片;以報告復印件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鑒于該復印件上。
(四) 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系于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并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測試報告之E24標示值,按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六、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貼于正面明顯處或附于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時,應于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并以彩色方式呈現,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廠商于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于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產品信息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注E24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 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 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于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于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于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E24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且符合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及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復測;復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復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未辦理抽測、復測或復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并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核準。但廠商因停止制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并注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信息公布于管理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之總數量,每一千臺檢查一臺;總數量未達一千臺者,亦檢查一臺。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日期:2016-09-27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草案
一、本公告適用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指符合標準CNS 3910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應依CNS 3910規定,試驗各貯水桶容量及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以下簡稱E24)實測值。
前項E24實測值應計算至小數點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且不得高于標示值及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三、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賬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注冊表賬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注冊表賬號及密碼后,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并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文件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復印件或電子文件光盤片;以報告復印件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鑒于該復印件上。
(四) 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系于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并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測試報告之E24標示值,按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六、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貼于正面明顯處或附于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時,應于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并以彩色方式呈現,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廠商于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于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產品信息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注E24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 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 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于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于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于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E24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且符合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及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復測;復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復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未辦理抽測、復測或復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并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核準。但廠商因停止制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并注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信息公布于管理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之總數量,每一千臺檢查一臺;總數量未達一千臺者,亦檢查一臺。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日期: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