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總局第102號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實施以來對規范食品標識標注,加強食品標識的監管,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切實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根據該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國家質檢總局鑒于部分食品生產者尚有一定數量的符合原規定要求的食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總局公告2009年第10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就過渡期問題做出以下說明:
日期:2010-05-10
國家質檢總局鑒于部分食品生產者尚有一定數量的符合原規定要求的食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總局公告2009年第10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就過渡期問題做出以下說明:
食品生產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符合原規定要求的原有標識包裝,也可以在銷售單元中通過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識中有關內容,保證全部標識內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內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處。
近日,食品伙伴網自多地質檢部門獲悉,計劃將從今年6月1日起,對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內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依法查處。
由于該管理規定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通過修訂案,2009年10月22日公布并執行,過渡期至2010年6月1日,涉及多個時間窗,故食品伙伴網提醒各單位注意過渡期將于本月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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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