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一黑心商戶,經營“天津狗不理”包子店,并在加工包子過程中,違規添加泡打粉,違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足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被告人樊某濤,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4月19日,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被告人樊某濤,系新野縣上莊鄉人。自2015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樊某濤在新野縣西環路新航中學附近經營“天津狗不理”包子店,加工包子向外出售,并在加工包子過程中違規添加泡打粉。 2015年9月24日,新野縣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樊某濤的飯店內提取了其加工的包子樣品送檢。經檢測,從被告人樊某濤處提取的包子樣品中檢出鋁的殘留量為1465mg/kg。
經新野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樊某濤違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故意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案發后被告人樊某濤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積極繳納罰金,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16-04-22
被告人樊某濤,系新野縣上莊鄉人。自2015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樊某濤在新野縣西環路新航中學附近經營“天津狗不理”包子店,加工包子向外出售,并在加工包子過程中違規添加泡打粉。 2015年9月24日,新野縣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樊某濤的飯店內提取了其加工的包子樣品送檢。經檢測,從被告人樊某濤處提取的包子樣品中檢出鋁的殘留量為1465mg/kg。
經新野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樊某濤違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故意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案發后被告人樊某濤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積極繳納罰金,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