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號令,訂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全文6條,并自發布爾日施行。
此次訂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系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的發展,參考CAC、美國、澳新、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該標準規范了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規格及于食品中殘留量,本次首先發布溶劑的使用規定,此后將持續增訂各項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加工助劑系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其于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的殘留。
第 3 條 加工助劑的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的最小量為原則,并應盡可能于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 4 條 使用附表一的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的使用規定。
第 5 條 附表一列載的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的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爾日施行。
附表一 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
溶劑:
日期:2016-02-19
此次訂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系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的發展,參考CAC、美國、澳新、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該標準規范了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規格及于食品中殘留量,本次首先發布溶劑的使用規定,此后將持續增訂各項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加工助劑系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其于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的殘留。
第 3 條 加工助劑的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的最小量為原則,并應盡可能于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 4 條 使用附表一的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的使用規定。
第 5 條 附表一列載的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的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爾日施行。
附表一 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
溶劑:
編號 | 品名 | 使用規定 |
1 | 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2 | 甘油 Glycerol |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3 | 己烷 Hexane | 1.本品可使用于食用油脂之萃取;殘留量為0.1 ppm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其他各類食品中;殘留量為 20 ppm以下。 |
4 | 異丙醇 Isopropyl Alcohol (2-Propanol;Isopropanol) | 1. 本品可使用于香辛料精油樹脂;殘留量為50 ppm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檸檬油;殘留量為6 ppm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啤酒花抽出物;殘留量為2.0%以下(以重量計)。 |
5 | 丙酮 Acetone | 1. 本品可使用于香辛料精油之萃取;精油樹脂中之殘留量為30 ppm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其他各類食品中;殘留量為0.1 ppm以下。 |
6 | 乙酸乙酯 Ethyl Acetate | 本品可使用于各類食品中;殘留量為 10 ppm以下。 |
7 | 三乙酸甘油酯 Triacetin (Glyceryl Triacetate) |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備注:未表列之溶劑品項,業者應備齊該溶劑使用方式、規格與國際組織及先進國家準用法規等評估資料,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
日期: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