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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發布實施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2016-02-19 廈門WTO工作站226
核心提示:2016年2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號令,訂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全文6條,并自發布爾日施行。 此次
    2016年2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號令,訂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全文6條,并自發布爾日施行。

    此次訂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系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的發展,參考CAC、美國、澳新、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該標準規范了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規格及于食品中殘留量,本次首先發布溶劑的使用規定,此后將持續增訂各項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加工助劑系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其于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的殘留。
第 3 條    加工助劑的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的最小量為原則,并應盡可能于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 4 條    使用附表一的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的使用規定。
第 5 條    附表一列載的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的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爾日施行。
附表一 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
溶劑:
編號
品名
使用規定
1
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甘油
Glycerol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3
己烷
Hexane
1.本品可使用于食用油脂之萃取;殘留量為0.1 ppm以下。
2.本品可使用于其他各類食品中;殘留量為 20 ppm以下。
4
異丙醇
Isopropyl Alcohol (2-Propanol;Isopropanol)
1. 本品可使用于香辛料精油樹脂;殘留量為50 ppm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檸檬油;殘留量為6 ppm以下。  
3. 本品可使用于啤酒花抽出物;殘留量為2.0%以下(以重量計)。  
5
丙酮
Acetone
1. 本品可使用于香辛料精油之萃取;精油樹脂中之殘留量為30 ppm以下。                  
2. 本品可使用于其他各類食品中;殘留量為0.1 ppm以下。                
6
乙酸乙酯
Ethyl Acetate
本品可使用于各類食品中;殘留量為 10 ppm以下。            
7
三乙酸甘油酯
Triacetin (Glyceryl Triacetate)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備注:未表列之溶劑品項,業者應備齊該溶劑使用方式、規格與國際組織及先進國家準用法規等評估資料,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日期:2016-02-19
 
地區: 臺灣
行業: 添加劑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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