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083號公告,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重點為修正第(十五)類溶劑的管理規定, 14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衛生福利部”已于2015年3月2日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萃取用溶劑成分移列為加工助劑管理,本次修正第(十五)類溶劑的使用規定,將功能性名稱修正為載體(Carrier),系指易于加工操作或使用等目的,用于溶解、稀釋或分散等物理性作用于營養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未改變或增加其功能特性的成分,草案中保留可供為載體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刪除己烷等5項溶劑的使用范圍、限量及規格標準,以使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的管理規定一致。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220
日期:201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