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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為出口歐盟水產品出據合法捕撈等證明

   2010-01-20 商務部917
核心提示:自2010年1月1日起,歐盟允許進口緬甸的淡水、海水魚和蝦,緬甸共有8家魚蝦廠獲準對歐盟出口魚蝦。根據歐盟的新條例要求,這些出

    自2010年1月1日起,歐盟允許進口緬甸的淡水、海水魚和蝦,緬甸共有8家魚蝦廠獲準對歐盟出口魚蝦。根據歐盟的新條例要求,這些出口歐盟的魚蝦需要具備不屬于IUU(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撈)產品的證明以及相應的合法捕撈證明,證明其是從自然水域、合法捕撈的。

  為了給緬甸出口商提供幫助,國家畜牧水產部漁業局自2010年1月1日開始承辦出據上述相關證明工作。同時,對國內產的淡水、海產品,漁業局下屬化驗室將按國標ISO-17025進行化驗后出據衛生證明。



日期: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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