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布公告,全體委員投票一致通過美國消費品強制召回規定。根據該規定,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或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有權發布強制召回令。
該強制召回規定的要求包括:被召回產品描述、采取的措施、產品數量、召回原因/存在危險、制造商和零售商信息、產品生產和銷售日期、消費者傷亡數量及情況、補救措施等,具體內容可參見《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第214節。對于部分特殊召回,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還將為消費者提供甄別無效或不適當措施的信息。
該強制召回不適用于自愿召回,但可為自愿召回提供參考。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想將強制召回規定的效力延伸至自愿召回,應單獨立法。
日期: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