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韓國政府發布了《食品產業振興法》部分修改法律,主要內容是為了維護食品名人產品的質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制定事后管理制度。
這里所指食品名人是全部使用韓國產食材,20年以上應用傳統制作方式生產產品,而且通過食品產業振興會的審議獲得認證的人。
以往對食品名人產品沒有制定事后管理制度,所以是否使用韓國產農水產品,產品標簽的內容是否與內容物一致等無法確保產品質量和存在追究責任上漏洞。
通過這次改革,給食品名人賦予適合其形象的責任感,同時通過對食品名人產品持續的質量管理來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消費者的喜好度。
以往發生過食品名人產品違反“農水產品原產地相關法律”的標識相關規定,該改正法律實施之后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取消食品名人資格。
該部分修改法律規定農林畜產食品部長官或海洋水產部長官對名人食品名人可進行調查、閱覽、采樣,對于拒絕、妨礙或逃避調查、閱覽、采樣者,可征收500萬韓元以下罰款。
該部分修改法律還規定為了審查水產品領域問題,在食品產業傳統審議會中增設水產分科委員會。
該修改法律公布之后,經6個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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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