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美國環境保護署(EPA)發布一則最終條例,規定當2-羥基乙磺酸及其相應的銨鹽,鈉、鉀、鈣、鎂和鋅鹽作為農藥配方的惰性成分(螯合劑、螯合劑和調節代理)應用于種植莊稼,以及該農產品收獲后應用于動物時,豁免其殘留限量要求。
日期:2015-08-03
2015年7月29日,美國環境保護署(EPA)發布一則最終條例,規定當2-羥基乙磺酸及其相應的銨鹽,鈉、鉀、鈣、鎂和鋅鹽作為農藥配方的惰性成分(螯合劑、螯合劑和調節代理)應用于種植莊稼,以及該農產品收獲后應用于動物時,豁免其殘留限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