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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制定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2015-07-21 廈門WTO工作站519
核心提示:2015年7月1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號令,訂定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

    2015年7月1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號令,訂定“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食用豬脂的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并來自健康豬只所取得的干凈且可供食用的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

    第 三 條  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第 四 條  食用豬脂的酸價,應為2.0 mg KOH/g fat以下;惟經精制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的精制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 mg KOH/g 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關標準。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日期:2015-07-21
 
地區: 臺灣
標簽: 衛生 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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