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液態奶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農業(畜牧獸醫)廳(局、委、辦)、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4號)要求和國務院領導關于加強液態奶監管工作,切實推動我國奶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的批示,鞏固液態奶監管成效,規范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廣大奶農的切身利益,現就2007年進一步加強液態奶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液態奶專項國家監督抽查
質檢總局會同農業部、工商總局組織部署液態奶專項國家監督抽查,重點檢驗糠氨酸和乳果糖項目。本次專項抽查采取流通領域抽樣和生產領域抽樣相結合的方式,對北京、上海、內蒙古、陜西等20個省(區、市)市場上銷售的液態奶隨機抽樣檢驗,抽樣范圍包括液態奶行業的12家大型領頭企業和中小型地方品牌企業,做到大、中、小企業兼顧;抽查工作嚴格執行“五個統一”,即統一檢驗項目,統一檢驗方法,統一檢驗標準品,統一判定標準,統一匯總發布,確保抽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二、實施液態奶重點企業駐廠監管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液態奶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繼續組織實施對液態奶市場占有份額居全國前列的12家企業位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加工場所(名單見附件1)進行駐廠監管,按每季度一次駐廠監管,每次為期2周,并確保每天駐廠跟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其余企業是否實行駐廠監管由各地液態奶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結合實際情況決定。駐廠監管要嚴格監管生產液態奶的各個重點環節,監管工作內容按《復原乳專項監管工作規范》執行。
駐廠監管人員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凡是發現生產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由駐廠監管人員報告液態奶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責令立即停產,吊銷有關證照,并依法嚴肅處理。駐廠監管工作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后果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建立和完善聯合檢查制度
各地液態奶監管領導小組組織地方質監、發改(經委或經貿委)、工商、農業等部門應經常性地開展聯合檢查,主要檢查實施駐廠監管以外的液態奶生產企業和所有液態奶產品的市場銷售企業。
聯合檢查組對生產企業重點檢查是否執行國家關于液態奶生產加工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如檢查中發現使用進口奶粉生產液態奶時,要及時與當地海關聯系,核實企業進口奶粉的數量,進一步調查進口奶粉的使用情況;銷售企業主要檢查使用復原乳的產品是否檢驗合格、標簽標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各地執法檢查中涉及需要抽樣檢驗的,統一由省級質監、工商、農業部門組織實施,樣品送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名單見附件2),抽樣送檢費用由地方財政按規定列支。檢查中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規定等嚴肅處理。
各有關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液態奶投訴舉報監管電話,并積極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液態奶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將本地聯合執法檢查情況和使用進口奶粉生產液態奶的情況上報質檢總局。
四、進一步建立突擊性聯合督查機制
由質檢總局牽頭,成立由質檢總局、發改委、工商總局、農業部等部門組成的3個液態奶監管工作聯合督查組。每組檢查1至2個省,分別由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帶隊,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適時組織對液態奶生產經銷的重點省份、重點企業進行突擊性督查。聯合督查組負責液態奶生產和銷售企業的現場檢查,屆時請海關總署提供奶粉進口數據。
五、繼續加強液態奶監管宣傳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質監、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液態奶的原料奶、生產加工過程、銷售的日常監管工作,對生產經營企業的液態奶抽樣送檢結果涉嫌與標識標注不符的,一律由省級局及時上報質檢總局、工商總局、農業部,由五部門確認后,統一發布。未經同意,各地質監、工商、農業部門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復原乳抽樣送檢結果。
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發布液態奶監管專項工作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并積極宣傳有關政策,以及液態奶的科普知識。同時加強輿論引導,對復原乳及其產品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積極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消費、健康消費。
對于液態奶生產經營的主要企業,有關部門在督促其守法生產、誠信經營的同時,要積極組織部分知名企業向社會作公開承諾,承諾其生產的所有液態奶產品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標注,承諾其銷售的所有液態奶產品名實相符。
附件:(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農 業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期:2007-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