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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2015-06-25 廈門WTO工作站296
核心提示:2015年6月24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2000518號令,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一條、第十七條。如下:

    2015年6月24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2000518號令,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一條、第十七條。如下: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十七  條  查驗之查核、抽樣,于產品存置處所實施;其屬整柜貨柜裝運者,應于集中查驗區或經食品藥物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

    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抽樣之樣品。



日期:2015-06-25
 
地區: 臺灣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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