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41481490號公告,預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如附件,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稿) 年 月 日
農防字第 號
主 旨: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并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運輸工具所有人于一定期間內,有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行為,或因其故意致使第三人以其運輸工具從事該項行為,而散播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運輸工具應予沒入。其所定“一定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止;所定“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如下:
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二、口蹄疫。
三、狂犬病。
日期: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