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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允許無風險的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加工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2015-06-04 廈門WTO工作站344
核心提示:2015年5月29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41472486號公告,修正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

    2015年5月29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41472486號公告,修正“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公告,并自即日生效。

    此次修訂將金門縣偶蹄類動物通過口蹄疫風險評估的加工產品,排除于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的產品之外。

    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指定區域:金門縣。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

    四、本措施指定禁止輸送的動物種類及停止搬運的物品:偶蹄類動物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下列加工產品,不在此限:

    (一) 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未達50%,且經連續三十分鐘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加熱處理的肉品加工產品。

    (二) 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50%以上,經去骨、去脂肪,連續三十分鐘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的加熱處理,有適當包裝且經查核無交叉污染的牛(豬)肉干及其他肉品加工產品。

    (三) 肉品來源或制造地為除金門縣以外的臺灣地區,且經連續三十分鐘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之加熱處理的肉品加工產品。

    (四) 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并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口蹄疫風險評估通過的加工產品。




日期:2015-06-04
 
地區: 臺灣
標簽: 動物 修正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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