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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擬制定溫熱型和冰溫熱型開飲機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2015-06-03 廈門WTO工作站272
核心提示:2015年5月27日,臺灣地區經濟部發布經授能字第10405006220號公告,預告訂定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

    2015年5月27日,臺灣地區“經濟部”發布經授能字第10405006220號公告,預告訂定“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及“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草案

    一、 本公告適用的溫熱型開飲機,指符合標準CNS 13516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 溫熱型開飲機應依CNS 13516規定,試驗各貯水桶容量及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以下簡稱Est,24)實測值。

    前項Est,24實測值應計算至小數點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且不得高于標示值及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三、 廠商制造或進口溫熱型開飲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賬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注冊表賬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 廠商取得管理系統注冊表賬號及密碼后,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 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 溫熱型開飲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并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文件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的溫熱型開飲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復印件或電子文件光盤片;以報告復印件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鑒于該復印件上。

    (四) 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的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的產品型號不同,如系于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并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測試報告的Est,24標示值,按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請產品的能源效率等級。

    六、 自2016年7月1日起,廠商制造或進口溫熱型開飲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貼于正面明顯處或登載于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溫熱型開飲機時,應于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 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并以彩色方式呈現,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可依等比例放大。

    八、 自2016年7月1日起,廠商于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的產品型錄,應于溫熱型開飲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溫熱型開飲機產品信息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注Est,24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 廠商制造或進口溫熱型開飲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 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 型號變更。

    十、 廠商應于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溫熱型開飲機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于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可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于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Est,24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且符合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及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復測;復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的二倍,復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未辦理抽測、復測或復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并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的核準。但廠商因停止制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并注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信息公布于管理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制造或進口溫熱型開飲機的總數量,每四千臺檢查一臺;總數量未達四千臺者,亦檢查一臺。但“中央”主管機關可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草案

    一、 本公告適用的冰溫熱型開飲機,指符合標準CNS 13516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 冰溫熱型開飲機應依CNS 13516規定,試驗各貯水桶容量及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以下簡稱E24)實測值。

    前項E24實測值應計算至小數點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且不得高于標示值及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三、 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賬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注冊表賬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 廠商取得管理系統注冊表賬號及密碼后,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 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 冰溫熱型開飲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并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文件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的冰溫熱型開飲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復印件或電子文件光盤片;以報告復印件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鑒于該復印件上。

    (四) 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的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的產品型號不同,如系于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并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測試報告的E24標示值,按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請產品的能源效率等級。

    六、 自2016年7月1日起,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貼于正面明顯處或登載于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冰溫熱型開飲機時,應于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七、 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并以彩色方式呈現,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可依等比例放大。

    八、 自2016年7月1日起,廠商于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的產品型錄,應于冰溫熱型開飲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冰溫熱型開飲機產品信息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注E24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 廠商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 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 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于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冰溫熱型開飲機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于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可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于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E24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且符合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及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復測;復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的二倍,復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未辦理抽測、復測或復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并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的核準。但廠商因停止制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并注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信息公布于管理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制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的總數量,每五千臺檢查一臺;總數量未達五千臺者,亦檢查一臺。但“中央”主管機關可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日期:2015-06-03
 
地區: 臺灣
標簽: 檢查
行業: 食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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