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有效落實對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等食品安全監管措施,切實履行食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單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及食品生產小作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是指食品生產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對食品生產單位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對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堅持屬地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監督管理重點,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要注重實效,消除隱患,防范風險,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備案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督查全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單位開展的巡查工作;適時對食品生產單位開展飛行檢查;必要時對食品生產單位直接進行監督檢查。
地、州、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核、匯總轄區內的監督檢查計劃(附件1);經審核后,向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并將本轄區內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報當地政府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進行督導、考核。
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調查核實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基本情況,編制年度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將初步編制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上報當地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開展對食品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或委托的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當年11月30日前編制并以正式文件上報下一年度本轄區內的監督檢查計劃;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當年11月30日前,審核并下發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并將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食品生產單位分類級別。
A類食品生產單位指具有營業執照、代碼證,且巳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比較完善,產品質量較為穩定的企業;
B類食品生產單位指具有營業執照、代碼證,生產環境及生產設備、檢測設備較為完善,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比較完善、產品質量比較穩定,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不能持續滿足市場準入的生產條件,或產品質量有時不穩定的企業。
C類指食品生產小作坊。
分類級別不對企業公布,更不允許企業在產品標識上標注。
企業分類級別實行動態管理,由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制定部門根據上一年度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結合上年度的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風險監測以及監督抽查情況等重新評定質級別。
第九條日常監督管理巡查頻次依照年度量化分級等級來確定。
A級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1次;B級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2次;C級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4次。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巡查頻次依照年度等級B級執行;應增加對高風險食品生產單位巡查頻次(附件2)。
第十條巡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業資質變化情況;
(二)采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
(三)生產過程控制情況;
(四)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情況;
(五)不合格品管控情況;
(六)食品標識標注符合情況;
(七)食品銷售臺帳情況;
(八)標準執行情況;
(九)食品召回情況;
(十)從業人員情況;
(十一)接受委托加工情況;
(十二)對消費者投訴登記及處理情況;
(十三)收集風險監測及評估信息的情況;
(十四)企業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五)質量安全受權人履責情況;
(十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巡查人員要求。
巡查人員需經過培訓,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熟悉《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及相關標準,并取得行政執法證。巡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參加。
第十二條巡查程序。
(一)巡查前準備。
1.查閱被巡查單位檔案,掌握企業基本信息。如:證照情況、企業人員、產品、標準、生產條件、檢驗能力等。
2.擬出檢查提綱,準備巡查記錄表格和執法文書。
3.對需抽樣檢查的產品事先了解抽樣的方法和數量。
(二)現場檢查。
巡查時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在場,根據巡查規定的內容和巡查提綱逐項檢查。對上次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重點檢查。需抽樣檢查的產品按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三)巡查記錄填寫。
巡查時要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巡查記錄表》(見附件3),經巡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核實無誤后,由巡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共同簽字。巡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巡查企業留存,一份監管部門留存。被檢查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拒絕簽字的,在備注一欄中注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信息。
(四)整改通知。
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當場要求企業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附件4),并對其進行回訪,填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訪記錄》(附件5)。
(五)歸檔。
所有巡查記錄要歸入企業檔案內保存。
第十三條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其可能滅失的有關證據材料,巡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查扣、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食品要立即封存抽樣,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檢查人員要認真做好違法違規證據的取證和確認工作,并及時移送本級稽查部門立案查處;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巡查人員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遵守廉政紀律,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妨礙食品生產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各地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現問題查處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1: 年度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常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編制表(推薦).xls
附件1-2: 年度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編制匯總表(推薦).xls
附件2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分類目錄.doc
附件3 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巡查記錄表.doc
附件4 責令改正通知書.doc
附件5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訪記錄.doc
日期:2015-05-2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單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及食品生產小作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是指食品生產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對食品生產單位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對食品生產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堅持屬地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監督管理重點,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要注重實效,消除隱患,防范風險,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備案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督查全區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單位開展的巡查工作;適時對食品生產單位開展飛行檢查;必要時對食品生產單位直接進行監督檢查。
地、州、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核、匯總轄區內的監督檢查計劃(附件1);經審核后,向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并將本轄區內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報當地政府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進行督導、考核。
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調查核實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基本情況,編制年度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將初步編制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上報當地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開展對食品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或委托的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當年11月30日前編制并以正式文件上報下一年度本轄區內的監督檢查計劃;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當年11月30日前,審核并下發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并將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食品生產單位分類級別。
A類食品生產單位指具有營業執照、代碼證,且巳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比較完善,產品質量較為穩定的企業;
B類食品生產單位指具有營業執照、代碼證,生產環境及生產設備、檢測設備較為完善,內部質量管理與質量監控手段比較完善、產品質量比較穩定,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不能持續滿足市場準入的生產條件,或產品質量有時不穩定的企業。
C類指食品生產小作坊。
分類級別不對企業公布,更不允許企業在產品標識上標注。
企業分類級別實行動態管理,由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計劃制定部門根據上一年度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結合上年度的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風險監測以及監督抽查情況等重新評定質級別。
第九條日常監督管理巡查頻次依照年度量化分級等級來確定。
A級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1次;B級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2次;C級食品生產單位每年不少于4次。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巡查頻次依照年度等級B級執行;應增加對高風險食品生產單位巡查頻次(附件2)。
第十條巡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業資質變化情況;
(二)采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
(三)生產過程控制情況;
(四)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情況;
(五)不合格品管控情況;
(六)食品標識標注符合情況;
(七)食品銷售臺帳情況;
(八)標準執行情況;
(九)食品召回情況;
(十)從業人員情況;
(十一)接受委托加工情況;
(十二)對消費者投訴登記及處理情況;
(十三)收集風險監測及評估信息的情況;
(十四)企業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五)質量安全受權人履責情況;
(十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巡查人員要求。
巡查人員需經過培訓,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熟悉《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及相關標準,并取得行政執法證。巡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參加。
第十二條巡查程序。
(一)巡查前準備。
1.查閱被巡查單位檔案,掌握企業基本信息。如:證照情況、企業人員、產品、標準、生產條件、檢驗能力等。
2.擬出檢查提綱,準備巡查記錄表格和執法文書。
3.對需抽樣檢查的產品事先了解抽樣的方法和數量。
(二)現場檢查。
巡查時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在場,根據巡查規定的內容和巡查提綱逐項檢查。對上次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重點檢查。需抽樣檢查的產品按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三)巡查記錄填寫。
巡查時要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巡查記錄表》(見附件3),經巡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核實無誤后,由巡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共同簽字。巡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巡查企業留存,一份監管部門留存。被檢查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企業指定代表拒絕簽字的,在備注一欄中注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信息。
(四)整改通知。
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當場要求企業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附件4),并對其進行回訪,填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訪記錄》(附件5)。
(五)歸檔。
所有巡查記錄要歸入企業檔案內保存。
第十三條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其可能滅失的有關證據材料,巡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查扣、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食品要立即封存抽樣,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檢查人員要認真做好違法違規證據的取證和確認工作,并及時移送本級稽查部門立案查處;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巡查人員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遵守廉政紀律,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妨礙食品生產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各地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現問題查處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1: 年度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常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編制表(推薦).xls
附件1-2: 年度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計劃編制匯總表(推薦).xls
附件2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分類目錄.doc
附件3 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巡查記錄表.doc
附件4 責令改正通知書.doc
附件5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訪記錄.doc
日期: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