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起草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公眾可以在2015年3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xjwjwspc@163.com。或者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烏魯木齊市龍泉街191號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食品處(郵政編碼:83000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字樣。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5年3月2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 ,制定本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及修改、實施、跟蹤評價等活動。
第二條 制(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自治區范圍內統一實施的食品產品、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五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以及修改、復審。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秘書處設在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承擔審評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途徑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標準計劃和立項
第七條 根據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本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提出多個立項建議的應當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第九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審查立項建議后制定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有重大影響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即時立項。
需變更、撤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時,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初審并提出意見,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十一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采用招標、委托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并簽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書)。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的單位,應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負責組織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加強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技術研究。
第十二條 鼓勵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行業協會、企業等參與標準起草工作。提倡由相關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
第十三條 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審評委員會成員意見不計在內。
標準起草負責人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內容包括意見及建議、采納與否及其理由、沒回復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紙質文件應當有起草負責人簽名和標準起草單位公章。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對申報材料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三)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布;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申報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正式文本(及電子文本);
(三)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標準編制說明;
(五)試驗、驗證報告;
(六)地方標準制定過程與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
第十六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材料初步審查的內容:包括完整性、規范性、實用性審查。
初審通過的標準,在新疆衛生監督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為一個月。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決定是否采納反饋意見并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后,報秘書處。
第十七條 審評委員會對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時,須有7名以上單數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審評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審查情況、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標準起草單位配合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審評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十八條 標準審議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秘書處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材料。秘書處對報批材料審核合格后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第五章 標準批準、發布、備案
第十九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號方法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并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公布。
第六章 標準實施、跟蹤評價、修訂與復審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有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限。
對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實施的地方標準除外。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地(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商務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依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適時對標準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1、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對比情況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
3、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附件1:
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對比情況
日期:2015-03-1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原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 ,制定本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及修改、實施、跟蹤評價等活動。
第二條 制(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自治區范圍內統一實施的食品產品、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五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以及修改、復審。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秘書處設在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承擔審評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途徑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標準計劃和立項
第七條 根據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本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提出多個立項建議的應當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第九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審查立項建議后制定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有重大影響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即時立項。
需變更、撤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時,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初審并提出意見,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十一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采用招標、委托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并簽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書)。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的單位,應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負責組織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加強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技術研究。
第十二條 鼓勵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行業協會、企業等參與標準起草工作。提倡由相關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
第十三條 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審評委員會成員意見不計在內。
標準起草負責人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內容包括意見及建議、采納與否及其理由、沒回復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紙質文件應當有起草負責人簽名和標準起草單位公章。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對申報材料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三)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布;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申報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正式文本(及電子文本);
(三)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標準編制說明;
(五)試驗、驗證報告;
(六)地方標準制定過程與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
第十六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材料初步審查的內容:包括完整性、規范性、實用性審查。
初審通過的標準,在新疆衛生監督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為一個月。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決定是否采納反饋意見并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后,報秘書處。
第十七條 審評委員會對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時,須有7名以上單數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審評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審查情況、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標準起草單位配合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審評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十八條 標準審議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秘書處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材料。秘書處對報批材料審核合格后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第五章 標準批準、發布、備案
第十九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號方法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并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公布。
第六章 標準實施、跟蹤評價、修訂與復審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有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限。
對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實施的地方標準除外。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地(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商務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依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適時對標準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1、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對比情況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
3、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附件1:
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對比情況
標準名
項目 | 地方標準 | 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國家標準 | 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地方標準(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 相同產品或同類產品國際和國外標準 |
標準名稱(標準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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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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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品種和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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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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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產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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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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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表
標準名稱 |
| 主要起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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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訂 |
| 標準屬性 |
| 起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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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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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任務的目的、意義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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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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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有關標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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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名稱: (蓋公章) 年 月 日 | 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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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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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行業歸口部門意見:
(蓋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年 月 日 填寫 共 頁 第 頁
標準名稱: 負責起草單位: 承辦人:
發函件數: 回函件數: 電話:
序號 | 標準章條編號 | 提出單位 | 姓名 | 職稱 | 意見及建議 | 采納與否及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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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