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拓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2025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了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件報告如下:
案例一:喀喇沁旗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限食品案
2025年3月3日,喀旗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喀喇沁旗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執法人員當日針對投訴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該超市經營的某復合調味粉,生產日期是2023.8.30,保質期18個月,共2袋,已超過保質期。經進一步核查,該產品共計購進10袋,已售出8袋,其中在有效期內售出7袋,超過有效期售出1袋,還剩2袋。
執法人員依法對超過保質期食品進行了扣押,并下達了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喀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克什克騰旗某飯店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5年3月17日,克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克什克騰旗某飯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在其廚房加工間的冰柜內存放有預包裝羊雜2袋(經現場稱重750g/袋),外包裝無標識標簽。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以25元/袋的價格從林西縣購進該產品,至案發時當事人未使用,無違法所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構成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克旗市場監管局對該飯店做出沒收無標簽的預包裝羊雜2袋 ,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克什克騰旗某加工廠涉嫌生產標簽含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3日,克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克什克騰旗某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預包裝食品“精制蕎面”5袋,包裝上標簽標注營養成分為:“能量1438千焦(KJ) 17%;蛋白質12.0克(g) 20%;脂肪1.2克(g)2%;碳水化合物70.0克(g)23%;鈉7毫克(mg) 0%)”。當事人無法提供該食品的營養成分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在未進行營養成分檢驗的情況下,虛假標注了產品的營養成分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生產標簽含虛假內容的食品。
經查,當事人共生產5袋標簽含虛假內容的“精制蕎面”,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標簽含虛假內容的“精制蕎面”5袋 ,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克什克騰旗某加工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因克什克騰旗某加工廠生產的“純土豆手工粉”經抽樣檢驗,結果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克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直接送達當事人,并現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了檢查。
經查,當事人2024年10月18日共生產10袋土豆粉,并于2024年11月18日,以35元每袋的價格銷售給林西明源超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十三項之規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克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35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農村牧區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相對薄弱、維權意識不足,假冒偽劣及過期食品流入市場后,易引發健康問題,嚴重威脅群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尤其是老人、兒童等群體免疫力較弱,健康風險更高。同時,此類違法行為破壞農村牧區食品行業良性發展生態,損害誠信經營商家利益,阻礙優質食品流通。通過查處典型案件,不僅能形成強大震懾力,遏制不法商家的僥幸心理,還能借此向農村牧區群眾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升消費者辨別能力與維權意識,構建全民參與監督的良好格局,增強群眾獲得感與幸福感。
日期:2025-06-02
案例一:喀喇沁旗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限食品案
2025年3月3日,喀旗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喀喇沁旗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執法人員當日針對投訴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該超市經營的某復合調味粉,生產日期是2023.8.30,保質期18個月,共2袋,已超過保質期。經進一步核查,該產品共計購進10袋,已售出8袋,其中在有效期內售出7袋,超過有效期售出1袋,還剩2袋。
執法人員依法對超過保質期食品進行了扣押,并下達了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喀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克什克騰旗某飯店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5年3月17日,克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克什克騰旗某飯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在其廚房加工間的冰柜內存放有預包裝羊雜2袋(經現場稱重750g/袋),外包裝無標識標簽。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以25元/袋的價格從林西縣購進該產品,至案發時當事人未使用,無違法所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構成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克旗市場監管局對該飯店做出沒收無標簽的預包裝羊雜2袋 ,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克什克騰旗某加工廠涉嫌生產標簽含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3日,克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克什克騰旗某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預包裝食品“精制蕎面”5袋,包裝上標簽標注營養成分為:“能量1438千焦(KJ) 17%;蛋白質12.0克(g) 20%;脂肪1.2克(g)2%;碳水化合物70.0克(g)23%;鈉7毫克(mg) 0%)”。當事人無法提供該食品的營養成分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在未進行營養成分檢驗的情況下,虛假標注了產品的營養成分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生產標簽含虛假內容的食品。
經查,當事人共生產5袋標簽含虛假內容的“精制蕎面”,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標簽含虛假內容的“精制蕎面”5袋 ,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克什克騰旗某加工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因克什克騰旗某加工廠生產的“純土豆手工粉”經抽樣檢驗,結果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克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直接送達當事人,并現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了檢查。
經查,當事人2024年10月18日共生產10袋土豆粉,并于2024年11月18日,以35元每袋的價格銷售給林西明源超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十三項之規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克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35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農村牧區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相對薄弱、維權意識不足,假冒偽劣及過期食品流入市場后,易引發健康問題,嚴重威脅群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尤其是老人、兒童等群體免疫力較弱,健康風險更高。同時,此類違法行為破壞農村牧區食品行業良性發展生態,損害誠信經營商家利益,阻礙優質食品流通。通過查處典型案件,不僅能形成強大震懾力,遏制不法商家的僥幸心理,還能借此向農村牧區群眾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升消費者辨別能力與維權意識,構建全民參與監督的良好格局,增強群眾獲得感與幸福感。
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