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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瓶仿知名大廈建筑外形 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權被判賠45萬

   2025-04-25 朝陽法苑微信號778
核心提示:北京第一高樓某大廈位于朝陽區CBD核心區,獲得多項建筑領域獎項。該大廈業主單位某投資公司發現某酒業公司生產的白酒酒瓶與某大廈及其抽象圖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款白酒廣告也曾在大廈周邊地區發布。某投資公司認為相關行為具有攀附建筑作品以及其商譽的故意,故將白酒生產商某酒業公司、經銷商某酒業有限公司以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為由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北京第一高樓某大廈位于朝陽區CBD核心區,獲得多項建筑領域獎項。該大廈業主單位某投資公司發現某酒業公司生產的白酒酒瓶與某大廈及其抽象圖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款白酒廣告也曾在大廈周邊地區發布。某投資公司認為相關行為具有攀附建筑作品以及其商譽的故意,故將白酒生產商某酒業公司、經銷商某酒業有限公司以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為由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某酒業公司、某酒業有限公司侵犯了某投資公司對某大廈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判決某酒業公司和某酒業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45萬元并公開消除影響。
 
  某投資公司發現外形與某大廈建筑外形相似的“合樽·金樽”“合樽·銀樽”白酒在北京CBD區域廣告牌展示,并在多家電商平臺有售。某投資公司認為,某大廈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建筑作品,某大廈抽象圖構成美術作品。該公司作為兩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當獲得法律保護。某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酒業公司、某酒業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開支50萬元,并公開消除影響。
 
  生產商某酒業公司表示,該建筑及涉案抽象圖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且白酒酒瓶創意來源于古代商周青銅觚尊,系原創設計,白酒酒瓶與某大廈建筑差異巨大,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某酒業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
 
  經銷商某酒業有限公司認為,該公司作為經銷商不具有主觀侵權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到起訴材料后已及時下架白酒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大廈外觀將中國傳統文化元素融入到現代建筑的設計理念中,其在整體外觀、造型輪廓、外立面設計等方面均體現了設計者的個性化思考、選擇和判斷等智力創作性勞動。此外,某大廈外觀的設計雖參考中國古代青銅禮器“尊”造型,但其從整體外觀到局部細節設計,均形成了區別于禮器“尊”造型的具有獨特美感的藝術性表達,具備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
 
  某大廈抽象圖以建筑的側面視角為原形創作,通過不同線條的長短差異呈現出涉案建筑側面的視覺效果。抽象圖整體自下至中上部逐漸縮小,頂部逐漸放大,形成中部略有收分的雙曲線造型。同時,其多條從頂部貫穿到底部的略有弧度的弧線亦體現了設計美感。上述設計形成了富有美感的具體表達。因此,某大廈抽象圖具備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某投資公司系某大廈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法院確認某投資公司系涉案抽象圖作品的著作權人。
 
  司法實踐中,“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系判斷作品是否侵權的基本原則。所謂“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權利作品。“實質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與在先作品在表達上存在實質性的相似,使公眾產生相似的欣賞體驗。
 
  白酒酒瓶晚于某大廈建筑作品創作完成,且某大廈建筑作品在建設期間到建設完成并公開發表后,多個媒體對建筑作品進行了廣泛宣傳報道,故白酒酒瓶的作者在完成創作之前可以接觸到某大廈建筑作品。通過對比可見,白酒酒瓶在設計元素、結構、形態、整體表達形式上與某大廈建筑作品高度一致,故法院認定白酒酒瓶與某大廈建筑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某投資公司對某大廈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某大廈建筑抽象圖作品是平面作品,白酒酒瓶與其在整體及局部設計均存在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認定白酒酒瓶未侵犯某大廈建筑抽象圖作品的著作權。
 
  法院最終認定生產商某酒業公司侵害了某投資公司對某大廈建筑作品享有的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經銷商某酒業有限公司侵害了某投資公司對某大廈建筑作品享有的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結合案件證據綜合考慮依法判決某酒業公司、某酒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某酒業公司賠償某投資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開支15萬元,并公開消除影響;某酒業有限公司在上述賠償的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某投資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案件尚未生效。
 
  供稿:民五庭



日期:2025-04-25
 
地區: 遼寧 朝陽市
行業: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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