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提升全市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辦案質量,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積極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在2025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來臨之際,現公開發布固原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三銷售侵犯“國窖”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6月21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對固原市原州區某酒行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從蘭州市城關區某便利店購進4瓶“國窖 1573”白酒,同時提供城關區某便利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購進票據、聯系人姓名和電話。最終,固原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但當事人能提供涉案商品的供貨商資質和購進票據,能證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同時提供了供貨商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銷售侵犯“五糧春”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6月21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固原市原州區某煙酒商行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商行經營場所發現2瓶五糧春牌白酒。經查,經營者自稱該品牌2瓶白酒系其朋友托其銷售,未銷售,但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且無相關票據,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打假人員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以上2瓶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最終,固原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依法對其做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2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銷售假冒“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的產品案
2024年7月24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地理標志專項保護行動,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銷售散裝枸杞產品時,用無任何“寧夏枸杞”授權企業廠家廠址信息的包裝袋進行包裝后銷售,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散裝枸杞產品的產地證明。最終,西吉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銷售冒用“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的產品包裝用以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其做出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標識為“寧夏枸杞”的產品3袋和包裝袋10個、沒收違法所得108元、處罰款52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偽造“彭陽紅梅杏”地理標志名稱案
2024年6月3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依據彭陽縣市場監管局違法案件移送線索,稱福銀高速銀川至固原方向固原服務區有經營主體涉嫌銷售彭陽紅梅杏。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3日對福銀高速固原服務區進行了全面檢查,發現該服務區東西兩邊廣場有黃某某經營的兩個水果攤點,共查出8箱無標識的杏子,其攤點懸掛有“彭陽紅梅杏直銷”字樣的橫幅,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證明是“彭陽紅梅杏”的相關證明手續,也不能出示相關主體資質證件。最終,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5元、處罰款800元、未辦理備案行為處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銷售侵犯“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4月30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地理標志專項保護行動對固原市原州區某枸杞經銷部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中寧枸杞產品包裝物上使用“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未經授權許可使用。最終,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認定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對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中寧枸杞包裝袋177個、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案
2024年4月25日,彭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彭陽縣某商貿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商貿公司酒類銷售貨架上放置12瓶洋河1949封壇酒,該封壇酒正面標志印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志近似的標志。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購進的洋河1949封壇酒,與2019年9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核準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志特殊標志有近似的文字、圖形和組合,經江蘇省宿遷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洋河1949封壇酒”是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生產的一款專門用作禮贈的白酒,只作為獎勵經銷商使用,不做商業渠道銷售,但是在“洋河1949封壇酒”包裝上并沒有注明“非賣品”或者“禮贈白酒”。最終,彭陽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洋河1949封壇酒12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科
日期:2025-04-24
案例三銷售侵犯“國窖”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6月21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對固原市原州區某酒行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從蘭州市城關區某便利店購進4瓶“國窖 1573”白酒,同時提供城關區某便利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購進票據、聯系人姓名和電話。最終,固原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但當事人能提供涉案商品的供貨商資質和購進票據,能證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同時提供了供貨商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銷售侵犯“五糧春”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6月21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固原市原州區某煙酒商行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商行經營場所發現2瓶五糧春牌白酒。經查,經營者自稱該品牌2瓶白酒系其朋友托其銷售,未銷售,但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且無相關票據,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打假人員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以上2瓶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最終,固原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依法對其做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2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銷售假冒“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的產品案
2024年7月24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地理標志專項保護行動,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銷售散裝枸杞產品時,用無任何“寧夏枸杞”授權企業廠家廠址信息的包裝袋進行包裝后銷售,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散裝枸杞產品的產地證明。最終,西吉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銷售冒用“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的產品包裝用以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其做出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標識為“寧夏枸杞”的產品3袋和包裝袋10個、沒收違法所得108元、處罰款52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偽造“彭陽紅梅杏”地理標志名稱案
2024年6月3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依據彭陽縣市場監管局違法案件移送線索,稱福銀高速銀川至固原方向固原服務區有經營主體涉嫌銷售彭陽紅梅杏。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3日對福銀高速固原服務區進行了全面檢查,發現該服務區東西兩邊廣場有黃某某經營的兩個水果攤點,共查出8箱無標識的杏子,其攤點懸掛有“彭陽紅梅杏直銷”字樣的橫幅,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證明是“彭陽紅梅杏”的相關證明手續,也不能出示相關主體資質證件。最終,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5元、處罰款800元、未辦理備案行為處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銷售侵犯“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4月30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地理標志專項保護行動對固原市原州區某枸杞經銷部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中寧枸杞產品包裝物上使用“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未經授權許可使用。最終,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認定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對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中寧枸杞包裝袋177個、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案
2024年4月25日,彭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彭陽縣某商貿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商貿公司酒類銷售貨架上放置12瓶洋河1949封壇酒,該封壇酒正面標志印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志近似的標志。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購進的洋河1949封壇酒,與2019年9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核準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志特殊標志有近似的文字、圖形和組合,經江蘇省宿遷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洋河1949封壇酒”是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生產的一款專門用作禮贈的白酒,只作為獎勵經銷商使用,不做商業渠道銷售,但是在“洋河1949封壇酒”包裝上并沒有注明“非賣品”或者“禮贈白酒”。最終,彭陽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洋河1949封壇酒12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科
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