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樂東縣食品藥品稽查大隊執法人員聯合九所食藥監所執法人員對位于樂東縣九所鎮九所村委會坡子村的某幼兒園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幼兒園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且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據了解,該幼兒園從2014年9月1日至今尚未按規定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在該幼兒園就餐的學生有100名,每人每天伙食費13元,該幼兒園每月營業額30000元,每月利潤2000元,到查獲之日共收到100個學生4個月的餐費共計120000元。
2015年1月8日,該執法人員依照《中華人員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期:20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