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塔區法院受理一起被告人涉嫌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檢察機關就該案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3月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其經營的店內出售其從推銷人員處購買的生產來源及成分不明的食品、藥品。2023年4月,經公安機關搜查,查獲不明來源的食品、藥品等共21種。經藥監部門鑒定,9種物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6種物品為假藥。西地那非作為處方藥物,過量服用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而非法添加行為更可能導致過敏、藥物相互作用等風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危及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等相關規定,陳某某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且陳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遂向紅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人支付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并將該筆賠償金打入玉溪市紅塔區消費者協會賬戶,用于消費者權益保障;2.判令被告人在玉溪市級以上媒體或網絡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社會生活中,部分消費者出于“隱私保護”選擇非正規渠道購買性保健品,給假藥流通提供了土壤。該案提醒消費者:購買藥品及特殊商品應認準正規資質,留存消費憑證。購買三無產品可能帶來健康風險,無法維權,經濟損失無法挽回。該案的辦理也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民生領域犯罪的“零容忍”態度。隨著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類似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或將面臨更全面的法律追責。
此案目前正在審理中。
日期:2025-03-23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3月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其經營的店內出售其從推銷人員處購買的生產來源及成分不明的食品、藥品。2023年4月,經公安機關搜查,查獲不明來源的食品、藥品等共21種。經藥監部門鑒定,9種物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6種物品為假藥。西地那非作為處方藥物,過量服用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而非法添加行為更可能導致過敏、藥物相互作用等風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危及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等相關規定,陳某某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且陳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遂向紅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人支付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并將該筆賠償金打入玉溪市紅塔區消費者協會賬戶,用于消費者權益保障;2.判令被告人在玉溪市級以上媒體或網絡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社會生活中,部分消費者出于“隱私保護”選擇非正規渠道購買性保健品,給假藥流通提供了土壤。該案提醒消費者:購買藥品及特殊商品應認準正規資質,留存消費憑證。購買三無產品可能帶來健康風險,無法維權,經濟損失無法挽回。該案的辦理也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民生領域犯罪的“零容忍”態度。隨著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類似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或將面臨更全面的法律追責。
此案目前正在審理中。
日期:202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