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4月那坡縣某專賣店通過網絡購進標注有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注冊TRADEMARK商標)等注冊商標標識的“飛天接待酒”“貴賓接待用酒”“茅臺紀念酒”和僅標注“內部專供酒”,無其他任何標識的4種白酒一批,擺放于店內銷售,售價為:飛天接待酒和貴賓接待用酒388元/瓶、茅臺紀念酒108元/瓶,內部專供酒388元/瓶。截至2024年6月被查處時,尚余上述白酒30瓶未售出,貨值金額為9960元。因該店未建立進銷貨臺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鑒定,標注有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注冊TRADEMARK商標)等3種白酒均非其生產或授權生產。該專賣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另該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項。那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專賣店作出沒收涉案白酒30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市場上名目繁多的所謂“特供酒”,打著“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名義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的眼球。但實際上成本低廉,質量無法保障,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大酒類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應自覺抵制“特供酒”,發現酒類產品含有“特供”“專供”“內供”等內容的標識或廣告時,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共同維護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日期:2025-03-17
2021年4月那坡縣某專賣店通過網絡購進標注有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注冊TRADEMARK商標)等注冊商標標識的“飛天接待酒”“貴賓接待用酒”“茅臺紀念酒”和僅標注“內部專供酒”,無其他任何標識的4種白酒一批,擺放于店內銷售,售價為:飛天接待酒和貴賓接待用酒388元/瓶、茅臺紀念酒108元/瓶,內部專供酒388元/瓶。截至2024年6月被查處時,尚余上述白酒30瓶未售出,貨值金額為9960元。因該店未建立進銷貨臺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鑒定,標注有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注冊TRADEMARK商標)等3種白酒均非其生產或授權生產。該專賣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另該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項。那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專賣店作出沒收涉案白酒30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市場上名目繁多的所謂“特供酒”,打著“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名義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的眼球。但實際上成本低廉,質量無法保障,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大酒類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應自覺抵制“特供酒”,發現酒類產品含有“特供”“專供”“內供”等內容的標識或廣告時,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共同維護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