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郫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反映,稱其2024年9月27日在郫都區某食品商貿部購買的散稱零食中有一件是過期產品。經調查,此過期產品確為該商貿部售賣,貨值金額共計0.8元,違法所得0.16元。該商貿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商貿部警告并處罰款。
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在此提醒,切不可以違法行為獲利金額微小而漠視食品安全,廣大商家應及時清盤自己的商品,杜絕過期食品流入市場。消費者在消費時也應擦亮眼睛,積極以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日期:2025-03-07
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在此提醒,切不可以違法行為獲利金額微小而漠視食品安全,廣大商家應及時清盤自己的商品,杜絕過期食品流入市場。消費者在消費時也應擦亮眼睛,積極以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