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廣大奶畜養殖戶、生鮮乳經營者: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散養奶畜生產銷售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消除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奶畜養殖者的責任與義務
(一)奶畜養殖者對其生產、銷售的生鮮乳質量安全負責,是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生產、貯存、銷售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禁止添加任何物質。
(二)奶畜養殖者應當遵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不得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中添加動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三)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奶畜養殖者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等應當在使用前后及時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記錄。擠奶完成后,生鮮乳應當儲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時做降溫處理,使其溫度保持在0~4℃之間。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不得銷售。
(四)奶畜養殖者應當確保奶畜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并確保奶畜接受強制免疫。
(五)奶畜養殖者應當做好奶畜和養殖場所的動物防疫工作,發現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停止生鮮乳生產,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擴散。
(六)奶畜養殖者對奶畜養殖過程中的排泄物、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處理。
(七)奶畜養殖者對下列生鮮乳禁止出售:
1.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2.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3.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4.添加其他物質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八)鼓勵奶畜養殖戶建立養殖檔案、免疫檔案、飼料和添加劑使用記錄、用藥記錄、消毒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產乳記錄和生鮮乳銷售記錄。
二、奶畜養殖戶的法律責任
(一)奶畜養殖戶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二)奶畜養殖戶在生鮮乳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生鮮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依法查處。
(三)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未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依法處罰。
三、生鮮乳經營者的責任
(一)生鮮乳銷售者應當保持銷售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防止交叉污染。生鮮乳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生鮮乳在運輸、銷售過程中應當使用具備冷藏條件的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
(二)銷售者委托運輸生鮮乳的,應當對承運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承運人加強運輸過程管理,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運輸結束后二年。
(三)銷售者采購生鮮乳,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四)生鮮乳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銷售獸藥殘留、腐敗變質、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嚴格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請廣大奶畜養殖戶、生鮮乳經營者嚴格遵守上述告知書內容,做到合法合規經營,保障消費者和自身的合法權益。
白銀市農業農村局
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日期:2025-02-11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散養奶畜生產銷售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消除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奶畜養殖者的責任與義務
(一)奶畜養殖者對其生產、銷售的生鮮乳質量安全負責,是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生產、貯存、銷售的生鮮乳,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禁止添加任何物質。
(二)奶畜養殖者應當遵守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不得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中添加動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三)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奶畜養殖者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等應當在使用前后及時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記錄。擠奶完成后,生鮮乳應當儲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時做降溫處理,使其溫度保持在0~4℃之間。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不得銷售。
(四)奶畜養殖者應當確保奶畜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并確保奶畜接受強制免疫。
(五)奶畜養殖者應當做好奶畜和養殖場所的動物防疫工作,發現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停止生鮮乳生產,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擴散。
(六)奶畜養殖者對奶畜養殖過程中的排泄物、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處理。
(七)奶畜養殖者對下列生鮮乳禁止出售:
1.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2.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3.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4.添加其他物質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八)鼓勵奶畜養殖戶建立養殖檔案、免疫檔案、飼料和添加劑使用記錄、用藥記錄、消毒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產乳記錄和生鮮乳銷售記錄。
二、奶畜養殖戶的法律責任
(一)奶畜養殖戶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二)奶畜養殖戶在生鮮乳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生鮮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依法查處。
(三)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未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依法處罰。
三、生鮮乳經營者的責任
(一)生鮮乳銷售者應當保持銷售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防止交叉污染。生鮮乳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生鮮乳在運輸、銷售過程中應當使用具備冷藏條件的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
(二)銷售者委托運輸生鮮乳的,應當對承運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承運人加強運輸過程管理,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運輸結束后二年。
(三)銷售者采購生鮮乳,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四)生鮮乳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銷售獸藥殘留、腐敗變質、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嚴格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請廣大奶畜養殖戶、生鮮乳經營者嚴格遵守上述告知書內容,做到合法合規經營,保障消費者和自身的合法權益。
白銀市農業農村局
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日期: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