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發現1批次不合格黃瓜,現將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朱家尖阿杜蔬菜攤
?。ㄒ唬┏闄z基本情況
舟山市朱家尖阿杜蔬菜攤銷售的1批次黃瓜的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為≤0.5mg/kg,實測值為1.11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洜I環節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舟山市朱家尖阿杜蔬菜攤送達了《檢驗報告》(NO:CJ-ZR241407),并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該批次不合格黃瓜。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保留了進貨票據,供貨商營業執照,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5年1月27日
日期:2025-02-07
一、舟山市朱家尖阿杜蔬菜攤
?。ㄒ唬┏闄z基本情況
舟山市朱家尖阿杜蔬菜攤銷售的1批次黃瓜的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為≤0.5mg/kg,實測值為1.11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ǘ┙洜I環節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舟山市朱家尖阿杜蔬菜攤送達了《檢驗報告》(NO:CJ-ZR241407),并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該批次不合格黃瓜。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保留了進貨票據,供貨商營業執照,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5年1月27日
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