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4年6月7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對山西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依法對該食堂的后廚、庫房中存放的食品、制作食品的原輔料實施查封,并于2024年6月20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6月7日營業期間,涉案貨值金額為185095.56元,違法所得為183199.44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183199.44元、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陽泉市礦區某驢肉湯鍋館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礦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對礦區某驢肉湯鍋館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現場有無標簽散裝食品(肉)11.19公斤,冷凍肉51.84公斤,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礦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奧邁檢測公司進行了檢驗,檢驗數據顯示為:馬成分。9月25日,礦區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交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調查處置,經查2021年12月28日起至案發,當事人制作假冒驢肉2396.62斤、假冒驢腸238斤,銷售金額達到14281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情形,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中。
三、陽泉市城區某驢肉館涉嫌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3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對陽泉市城區某驢肉館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廚房發現鹵制的驢肉及驢肉制品100斤,經委托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其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檢出馬成分、未檢出驢成分。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情形,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中。
七、陽泉市礦區某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7月25日,礦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李某投訴,稱其在礦區某商店購買的10盒汾酒涉嫌假冒。礦區市場監管局于當日聯合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市場稽查中心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經鑒定涉案白酒屬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產品。8月29日礦區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交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調查處置,經查涉案白酒貨值金額3700元,當事人違法所得37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10盒、罰款7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期:2025-01-01
2024年6月7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對山西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依法對該食堂的后廚、庫房中存放的食品、制作食品的原輔料實施查封,并于2024年6月20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6月7日營業期間,涉案貨值金額為185095.56元,違法所得為183199.44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183199.44元、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陽泉市礦區某驢肉湯鍋館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礦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對礦區某驢肉湯鍋館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現場有無標簽散裝食品(肉)11.19公斤,冷凍肉51.84公斤,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礦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奧邁檢測公司進行了檢驗,檢驗數據顯示為:馬成分。9月25日,礦區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交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調查處置,經查2021年12月28日起至案發,當事人制作假冒驢肉2396.62斤、假冒驢腸238斤,銷售金額達到14281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情形,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中。
三、陽泉市城區某驢肉館涉嫌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3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對陽泉市城區某驢肉館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廚房發現鹵制的驢肉及驢肉制品100斤,經委托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其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檢出馬成分、未檢出驢成分。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情形,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中。
七、陽泉市礦區某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7月25日,礦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李某投訴,稱其在礦區某商店購買的10盒汾酒涉嫌假冒。礦區市場監管局于當日聯合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市場稽查中心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經鑒定涉案白酒屬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產品。8月29日礦區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交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調查處置,經查涉案白酒貨值金額3700元,當事人違法所得37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10盒、罰款7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日期:202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