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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關于慎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 以柔性執法方式優化營商環境的建議

   2024-11-28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843
核心提示:姜衛東代表提出的《關于慎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 以柔性執法方式優化營商環境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2571號建議的答復
 
  姜衛東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慎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 以柔性執法方式優化營商環境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在建議中提到的慎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等,對我們工作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我們高度贊同。市場監管總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不斷健全信用監管制度機制,以有力有效的信用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是建立包容審慎的信用監管機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開展信用提升行動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意見》,建立信用懲戒緩沖機制和公示信息抽查容錯機制。對公示信息抽查中發現經營主體填寫的一般信息有誤,以及財務信息中小數點、單位等明顯錯誤,未發現存在主觀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可以允許經營主體修改,不直接作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情形處理。積極引導企業合法經營,以柔性監管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二是推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修訂出臺。根據2024年3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新修訂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進行了修訂,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不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乃至吊銷營業執照。同時,明確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依法申請修復失信記錄。
 
  三是啟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配套規章制修訂工作。目前,市場監管總局正在抓緊制修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聚焦經營主體迫切需要、基層市場監管反映強烈的信用修復范圍不全面、經營異常列入移出記錄無法修復等問題,進一步擴大修復范圍,縮短公示期限,強化協同修復等。明確經營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后,不再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移出記錄,助力經營主體輕裝上陣,更好激發生產經營活力。
 
  衷心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6月27日



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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