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北戴河味中居海鮮酒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7月27日,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味中居海鮮酒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8月1日,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復查時,該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費者打包帶走剩余菜品,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
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
北戴河區皓晨餃子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7月17日,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區皓晨餃子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7月23日,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復查時,該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費者打包帶走剩余菜品,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三
北戴河區碧落園賓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8月2日,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區碧落園賓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8月7日,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復查時,該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費者打包帶走剩余菜品,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四
北戴河區李大廚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8月26日,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區李大廚飯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8月30日,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復查時,該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費者打包帶走剩余菜品,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五
青龍滿族自治縣武振玉殺豬菜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6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關分局執法人員對青龍滿族自治縣武振玉殺豬菜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青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撫寧區城關家外家飯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8月13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家外家飯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4年8月22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家外家飯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第六十三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從輕情形,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案例七
撫寧區城關亮家樂餃子館未主動告知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并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案
2024年10月1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亮家樂餃子館未主動告知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并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4年10月21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亮家樂餃子館仍未主動告知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并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第六十三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從輕情形,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案例八
撫寧區城關順源小吃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10月1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順源小吃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4年10月21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順源小吃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第六十三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從輕情形,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日期:2024-11-25
北戴河味中居海鮮酒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7月27日,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味中居海鮮酒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8月1日,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復查時,該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費者打包帶走剩余菜品,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
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
北戴河區皓晨餃子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7月17日,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區皓晨餃子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7月23日,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復查時,該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費者打包帶走剩余菜品,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三
北戴河區碧落園賓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8月2日,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區碧落園賓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8月7日,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復查時,該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費者打包帶走剩余菜品,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四
北戴河區李大廚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8月26日,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戴河區李大廚飯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4年8月30日,執法人員對其進行復查時,該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費者打包帶走剩余菜品,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餐飲浪費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五
青龍滿族自治縣武振玉殺豬菜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6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關分局執法人員對青龍滿族自治縣武振玉殺豬菜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青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撫寧區城關家外家飯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8月13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家外家飯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4年8月22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家外家飯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第六十三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從輕情形,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案例七
撫寧區城關亮家樂餃子館未主動告知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并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案
2024年10月1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亮家樂餃子館未主動告知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并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4年10月21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亮家樂餃子館仍未主動告知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并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第六十三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從輕情形,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案例八
撫寧區城關順源小吃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10月1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順源小吃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4年10月21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順源小吃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第六十三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的從輕情形,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