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飲浪費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倡導社會文明、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今年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推進制止餐飲浪費工作,積極營造“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社會氛圍。為強化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現將案例公布如下:
一、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茌平縣豆小二石磨豆漿設置最低消費額案
2024年3月7日,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茌平縣豆小二石磨豆漿開展執法檢查,在經營場所收銀處發現有設置最低消費字樣。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反食品浪費規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反食品浪費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17日,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二、臨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清市京熹涮肉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30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清市京熹涮肉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2024年2月6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三、臨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清市虎丫炒雞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清市虎丫炒雞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2024年10月14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四、臨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清市米丁餐飲合伙企業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清市米丁餐飲合伙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2024年10月14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日期:2024-10-29
一、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茌平縣豆小二石磨豆漿設置最低消費額案
2024年3月7日,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茌平縣豆小二石磨豆漿開展執法檢查,在經營場所收銀處發現有設置最低消費字樣。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反食品浪費規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反食品浪費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17日,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二、臨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清市京熹涮肉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30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清市京熹涮肉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2024年2月6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三、臨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清市虎丫炒雞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清市虎丫炒雞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2024年10月14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四、臨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清市米丁餐飲合伙企業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清市米丁餐飲合伙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清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警告行政處罰。2024年10月14日,臨清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