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臺灣企業委托福建企業生產普通食品,產品包裝上標明:委托方:臺灣某某企業,地址:中國臺灣某某地,聯系方式:XXXXXX; 受委托方:福建某某企業,地址:福建某某某地;福建的受托企業查驗了 該臺灣企業的臺灣當地的營業執照也簽署了委托加工協議;請問領導:是否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的第二十三條相關要求。
回復內容
您好!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委托加工有關問題的復函,對于境外委托生產食品事項,指導境內生產者的基本原則是:境外企業應當指定國內代理人辦理備案手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受委托生產者受委托生產活動不得超過其生產許可證規定的食品范圍,并依法作好各項記錄;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在境內銷售時,受委托生產者應當依法標識其基本信息。
日期:2024-10-18
臺灣企業委托福建企業生產普通食品,產品包裝上標明:委托方:臺灣某某企業,地址:中國臺灣某某地,聯系方式:XXXXXX; 受委托方:福建某某企業,地址:福建某某某地;福建的受托企業查驗了 該臺灣企業的臺灣當地的營業執照也簽署了委托加工協議;請問領導:是否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的第二十三條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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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委托加工有關問題的復函,對于境外委托生產食品事項,指導境內生產者的基本原則是:境外企業應當指定國內代理人辦理備案手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受委托生產者受委托生產活動不得超過其生產許可證規定的食品范圍,并依法作好各項記錄;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在境內銷售時,受委托生產者應當依法標識其基本信息。
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