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制止食品浪費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倡導社會文明、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合肥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落實省市場監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把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從嚴從速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堅決遏制“舌尖上的浪費”。現公布一批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
一、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隆馬中環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4月25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隆馬中環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隆馬中環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長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左店鎮養老服務中心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及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案
2024年8月20日,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左店鎮養老服務中心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和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0日,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左店鎮養老服務中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未見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查閱相關資料時,發現其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和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的行為,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巢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鍋玖玖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7月19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鍋玖玖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9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鍋玖玖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廬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冶父山鎮智慧早點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4月18日,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冶父山鎮智慧早點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8日,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冶父山鎮智慧早點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4-10-18
一、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隆馬中環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4月25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隆馬中環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隆馬中環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長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左店鎮養老服務中心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及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案
2024年8月20日,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左店鎮養老服務中心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和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0日,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左店鎮養老服務中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未見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查閱相關資料時,發現其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未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和未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的行為,長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巢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鍋玖玖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7月19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鍋玖玖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9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鍋玖玖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廬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冶父山鎮智慧早點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4月18日,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冶父山鎮智慧早點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8日,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冶父山鎮智慧早點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