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涉老違法案件數量呈上升態勢,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組織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老年人群體合法權益”保護,查處了一批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在重陽節到來之際,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2.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億先億食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3月13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工作人員正在以宣傳“一健逢源”養生調理服務為主題開展講座,向數十名老年人推銷服務和產品。
經查,2024年1月以來,當事人以開展講座、懸掛展板等形式,向中老年人宣傳其所謂的“一健逢源”養生調理服務和相關產品能夠調節人體機能、治療各種疾病,而其所宣傳的產品,為足浴包、穴位貼、芊芊桃晶萃復合飲品、鈣強化固體飲料等普通產品,均無治療疾病功能。當事人為推銷服務和產品進行了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13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后多次回查,當事人已撤下宣傳展板,也未發現開展講座情況。
案例3.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興市丁蜀鎮國豫堂健康咨詢服務部虛假宣傳案
2024年4月24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會同鎮服務產業科、派出所、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每天以“會銷”的形式對名稱為“三七人參膠囊”保健食品作宣傳銷售活動,現場播放的視頻及PPT中宣稱:“三七人參膠囊對風濕關節痛、降血壓血糖、頭疼、腦梗、改善睡眠等有好的反應和效果”等療效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開始在丁蜀鎮陶欣苑36號國豫堂健康咨詢服務部組織以會議宣傳的形式,針對老年人銷售“三七人參膠囊”。現場檢查發現上述保健食品試用后空瓶1只,名稱“滇康通宇 三七人參膠囊”,會銷現場播放視頻電腦中有19部該店內采訪視頻及6份PPT,分別宣傳:“三七人參膠囊”對風濕關節痛、降血壓血脂、頭疼腦梗、改善睡眠等疾病有好的反應和效果;“三七人參膠囊”對心腦血管病、“四高”人群、頭疼、四肢麻木、骨關節病及抗氧化、改善睡眠等有效及優勢、療程、服用方法、注意事項等宣傳療效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及保健食品進貨查驗憑證。截止案發,當事人已銷售“三七人參膠囊”1182瓶,單價為199元/瓶,銷售金額為23521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9月9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和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4月28日,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現已規范宣傳。
案例4.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孫紅蘭虛假宣傳案
2024年4月23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為老年人講解宣傳其銷售的厚沃乳酸菌,現場投影幕布上正播放該厚沃乳酸菌產品的宣傳PPT,并正在宣傳講解“以藥治菌不如以菌治菌,益生菌是21世紀永不失效的抗生素”。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電腦上,發現了該乳酸菌產品與益存康膠囊的宣傳PPT。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領取了營業執照開展食品與保健食品銷售的經營活動。為了更好的銷售產品,其于2023年4月中旬開始,在經營場所通過播放PPT并現場講解的方式進行宣傳,其宣傳的主要內容有:宣傳厚沃乳酸菌具備“可以防御致癌物質對DNA的攻擊,避免基因突變”“可以有效降低膽固醇含量和血壓,將冠心病的患病幾率降至78%;”等療效。同時,宣傳益存康膠囊具備“調節免疫系統功能、直接抗腫瘤作用、提高細胞能量抗疲勞、調節心臟功能、調節肝臟功能、調節腎臟功能、調節造血功能、調節血脂功能、消炎抗病毒”等療效。上述PPT內容均由當事人個人編寫制作。當事人銷售的厚沃乳酸菌為普通食品,益存康膠囊為保健食品,均不具備宣傳的療效功能,當事人也無法提供上述2款產品具備其宣傳療效的證明材料。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了12盒厚沃乳酸菌,尚未銷售益存康膠囊。當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注銷了營業執照。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9月9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后,當事人及時進行了整改,已規范宣傳。
案例6.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梁溪區盛味隆食品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糕點、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當事人為盛岸市場經營戶,主要經營散裝食品及糕點類食品制售。該店主要消費群體為老年人,為迎合老年人口味、提高糕點銷量,當事人于2023年10月起陸續制作桂花糕售賣。2023年10月24日,在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中,當事人銷售的桂花糕,因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停止制作涉案食品并張貼退貨公告,至本案調查結束,沒有不合格食品退回,當事人銷售涉案食品違法所得60元。案件調查過程中,梁溪局同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秤具有欺騙性使用功能,涉案電子秤由市場管理方銷毀。
當事人制售桂花糕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1月11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元并處以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所指的違法行為,2024年1月11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協合多美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2月22日,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當事人以講座的形式誘騙老年人購買保健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前半區貨架展示部分銷售羊奶粉、懷山藥復合肽粉等食品;后半區(品鑒室)有桌椅、投影設備、屏幕、筆記本電腦等。電腦中的幻燈片文稿(PPT)內容有“1:健脾益胃,助消化 …2:滋腎益精…3:益肺止咳…4:調理血糖…5:延年益壽;”…并且長期喝對于糖尿病和血糖的控制也是非常好的。“等內容。
現查明,當事人通過發傳單,贈送禮品等方式主要邀請老年人群體到店內推銷羊奶粉、山藥粉等產品,并在品鑒室里以座談會的形式播放視頻和幻燈片文稿等材料。上述幻燈片文稿的內容是當事人通過網絡搜集素材加工制作,明示、暗示所銷售的食品具有疾病預防、保健功能,且當事人無法提供所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或文件。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20日,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已刪除相關宣傳內容。
案例9.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經開區慶漲參茸店銷售無標簽老參王酒案
2023年8月7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老年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其在當事人處購買的老參王酒無標簽,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涉案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老參王酒,主要面向老年人群體,該酒僅在產品上標注有”老參王酒“字樣及在產品外包裝盒上標注有 ”老參王“、”中國 長白山“字樣,未在產品本身及包裝盒上發現有其他相關產品標簽信息。另查明,涉案老參王酒為他人贈送予當事人,贈送人提供了涉案產品生產商吉林省德豐釀酒有限公司證照復印件、合格證和檢驗報告,當事人不能提供產品索證索票。當事人銷售涉案老參王酒共計4瓶,售價170元/瓶,經營獲利680元,全部銷售給老年消費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2024年1月30日,無錫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8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的督促指導下有效規范了進貨查驗記錄管理。
日期:2024-10-11
案例2.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億先億食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3月13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工作人員正在以宣傳“一健逢源”養生調理服務為主題開展講座,向數十名老年人推銷服務和產品。
經查,2024年1月以來,當事人以開展講座、懸掛展板等形式,向中老年人宣傳其所謂的“一健逢源”養生調理服務和相關產品能夠調節人體機能、治療各種疾病,而其所宣傳的產品,為足浴包、穴位貼、芊芊桃晶萃復合飲品、鈣強化固體飲料等普通產品,均無治療疾病功能。當事人為推銷服務和產品進行了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13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后多次回查,當事人已撤下宣傳展板,也未發現開展講座情況。
案例3.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宜興市丁蜀鎮國豫堂健康咨詢服務部虛假宣傳案
2024年4月24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會同鎮服務產業科、派出所、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每天以“會銷”的形式對名稱為“三七人參膠囊”保健食品作宣傳銷售活動,現場播放的視頻及PPT中宣稱:“三七人參膠囊對風濕關節痛、降血壓血糖、頭疼、腦梗、改善睡眠等有好的反應和效果”等療效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開始在丁蜀鎮陶欣苑36號國豫堂健康咨詢服務部組織以會議宣傳的形式,針對老年人銷售“三七人參膠囊”。現場檢查發現上述保健食品試用后空瓶1只,名稱“滇康通宇 三七人參膠囊”,會銷現場播放視頻電腦中有19部該店內采訪視頻及6份PPT,分別宣傳:“三七人參膠囊”對風濕關節痛、降血壓血脂、頭疼腦梗、改善睡眠等疾病有好的反應和效果;“三七人參膠囊”對心腦血管病、“四高”人群、頭疼、四肢麻木、骨關節病及抗氧化、改善睡眠等有效及優勢、療程、服用方法、注意事項等宣傳療效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及保健食品進貨查驗憑證。截止案發,當事人已銷售“三七人參膠囊”1182瓶,單價為199元/瓶,銷售金額為23521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9月9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和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4月28日,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現已規范宣傳。
案例4.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孫紅蘭虛假宣傳案
2024年4月23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為老年人講解宣傳其銷售的厚沃乳酸菌,現場投影幕布上正播放該厚沃乳酸菌產品的宣傳PPT,并正在宣傳講解“以藥治菌不如以菌治菌,益生菌是21世紀永不失效的抗生素”。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電腦上,發現了該乳酸菌產品與益存康膠囊的宣傳PPT。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領取了營業執照開展食品與保健食品銷售的經營活動。為了更好的銷售產品,其于2023年4月中旬開始,在經營場所通過播放PPT并現場講解的方式進行宣傳,其宣傳的主要內容有:宣傳厚沃乳酸菌具備“可以防御致癌物質對DNA的攻擊,避免基因突變”“可以有效降低膽固醇含量和血壓,將冠心病的患病幾率降至78%;”等療效。同時,宣傳益存康膠囊具備“調節免疫系統功能、直接抗腫瘤作用、提高細胞能量抗疲勞、調節心臟功能、調節肝臟功能、調節腎臟功能、調節造血功能、調節血脂功能、消炎抗病毒”等療效。上述PPT內容均由當事人個人編寫制作。當事人銷售的厚沃乳酸菌為普通食品,益存康膠囊為保健食品,均不具備宣傳的療效功能,當事人也無法提供上述2款產品具備其宣傳療效的證明材料。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了12盒厚沃乳酸菌,尚未銷售益存康膠囊。當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注銷了營業執照。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9月9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后,當事人及時進行了整改,已規范宣傳。
案例6.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梁溪區盛味隆食品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糕點、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當事人為盛岸市場經營戶,主要經營散裝食品及糕點類食品制售。該店主要消費群體為老年人,為迎合老年人口味、提高糕點銷量,當事人于2023年10月起陸續制作桂花糕售賣。2023年10月24日,在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中,當事人銷售的桂花糕,因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停止制作涉案食品并張貼退貨公告,至本案調查結束,沒有不合格食品退回,當事人銷售涉案食品違法所得60元。案件調查過程中,梁溪局同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秤具有欺騙性使用功能,涉案電子秤由市場管理方銷毀。
當事人制售桂花糕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1月11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元并處以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所指的違法行為,2024年1月11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無錫協合多美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2月22日,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當事人以講座的形式誘騙老年人購買保健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前半區貨架展示部分銷售羊奶粉、懷山藥復合肽粉等食品;后半區(品鑒室)有桌椅、投影設備、屏幕、筆記本電腦等。電腦中的幻燈片文稿(PPT)內容有“1:健脾益胃,助消化 …2:滋腎益精…3:益肺止咳…4:調理血糖…5:延年益壽;”…并且長期喝對于糖尿病和血糖的控制也是非常好的。“等內容。
現查明,當事人通過發傳單,贈送禮品等方式主要邀請老年人群體到店內推銷羊奶粉、山藥粉等產品,并在品鑒室里以座談會的形式播放視頻和幻燈片文稿等材料。上述幻燈片文稿的內容是當事人通過網絡搜集素材加工制作,明示、暗示所銷售的食品具有疾病預防、保健功能,且當事人無法提供所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或文件。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20日,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已刪除相關宣傳內容。
案例9.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經開區慶漲參茸店銷售無標簽老參王酒案
2023年8月7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老年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其在當事人處購買的老參王酒無標簽,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涉案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老參王酒,主要面向老年人群體,該酒僅在產品上標注有”老參王酒“字樣及在產品外包裝盒上標注有 ”老參王“、”中國 長白山“字樣,未在產品本身及包裝盒上發現有其他相關產品標簽信息。另查明,涉案老參王酒為他人贈送予當事人,贈送人提供了涉案產品生產商吉林省德豐釀酒有限公司證照復印件、合格證和檢驗報告,當事人不能提供產品索證索票。當事人銷售涉案老參王酒共計4瓶,售價170元/瓶,經營獲利680元,全部銷售給老年消費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2024年1月30日,無錫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80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的督促指導下有效規范了進貨查驗記錄管理。
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