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南區載杰啥都有便利店銷售過期肉類食品案
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市南區載杰啥都有便利店的經營場所中發現,其在售的7袋“金鑼脆脆腸”(凈含量:140g),生產日期為2023年8月31日,保質期為90天,已過保質期,且當事人未履行涉事食品的索證索票查驗義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1000元的處罰。
二、市南區文明壹柒玖可好便利店銷售過期肉類食品案
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市南區文明壹柒玖可好便利店的經營場所中發現,其在售的1根“喜旺無淀粉肘花火腿”(凈含量:230g),生產日期為2023年11月21日,保質期為90天,已過保質期,當事人索證索票齊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罰款1000元的處罰。
供稿:食品安全監管科
日期:2024-10-02
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市南區載杰啥都有便利店的經營場所中發現,其在售的7袋“金鑼脆脆腸”(凈含量:140g),生產日期為2023年8月31日,保質期為90天,已過保質期,且當事人未履行涉事食品的索證索票查驗義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1000元的處罰。
二、市南區文明壹柒玖可好便利店銷售過期肉類食品案
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市南區文明壹柒玖可好便利店的經營場所中發現,其在售的1根“喜旺無淀粉肘花火腿”(凈含量:230g),生產日期為2023年11月21日,保質期為90天,已過保質期,當事人索證索票齊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罰款1000元的處罰。
供稿:食品安全監管科
日期:202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