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食藥環領域“行刑銜接”工作,形成高壓態勢,有力震懾食藥環領域違法經營行為,推動各類市場經營主體落實主體責任,青海省海南州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起食藥環領域“行刑銜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貴德縣腎白金保健食品銷售店銷售非法添加、偽造批準文號及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的保健食品案。
2023年6月10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與公安局對貴德縣腎白金保健食品銷售店開展聯合檢查,發現當事人史某某涉嫌銷售非法添加、偽造批準文號及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的保健食品2類17種49瓶(盒),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方資質及進貨發票。
經核查,史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已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7月17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3年8月14日,經南京警院鑒定中心鑒定,檢材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8月25日,史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貴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5月7日,貴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例二:貴德縣紅英民用商店銷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偽造批準文號及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保健食品案
2023年6月10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與公安局對貴德縣紅英民用商店開展聯合檢查,發現當事人楊某某涉嫌銷售非法添加、偽造批準文號及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的保健食品3類18種33瓶(盒、粒、片),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方資質及進貨發票。
經核查,楊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已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7月17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3年8月14日,經南京警院鑒定中心鑒定,檢材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8月28日,楊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貴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4月29日,貴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日期:2024-06-25
案例一:貴德縣腎白金保健食品銷售店銷售非法添加、偽造批準文號及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的保健食品案。
2023年6月10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與公安局對貴德縣腎白金保健食品銷售店開展聯合檢查,發現當事人史某某涉嫌銷售非法添加、偽造批準文號及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的保健食品2類17種49瓶(盒),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方資質及進貨發票。
經核查,史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已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7月17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3年8月14日,經南京警院鑒定中心鑒定,檢材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8月25日,史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貴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5月7日,貴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例二:貴德縣紅英民用商店銷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偽造批準文號及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保健食品案
2023年6月10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與公安局對貴德縣紅英民用商店開展聯合檢查,發現當事人楊某某涉嫌銷售非法添加、偽造批準文號及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的保健食品3類18種33瓶(盒、粒、片),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方資質及進貨發票。
經核查,楊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已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7月17日,貴德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3年8月14日,經南京警院鑒定中心鑒定,檢材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8月28日,楊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貴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4月29日,貴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