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品經營者:
近期市場上仍存在檳榔制品與食品混放銷售的現象,為規范檳榔及檳榔制品銷售監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檳榔制品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要求,現對全市食品經營者告知如下:
一、國家衛生健康委未批準檳榔為新食品原料,也未將其納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
二、檳榔制品包裝不得按照預包裝食品標準使用的標識標注。
三、食品經營者不得將檳榔制品與食品混放銷售,不得在食品經營區域陳列、擺放、銷售檳榔制品。
四、電商平臺不得以食品名義展示、經營檳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檳榔制品可食用。
請各食品經營者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立即開展自查,嚴格執行食品銷售區域不得銷售檳榔及檳榔制品的要求。下一步,全市系統將強化日常監管,加大高速公路服務區、校園周邊,車站等區域重點經營場所排查力度,加強線上線下監督檢查,對誤導消費者、銷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識的檳榔制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菏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日期:2024-06-21
近期市場上仍存在檳榔制品與食品混放銷售的現象,為規范檳榔及檳榔制品銷售監管,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檳榔制品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要求,現對全市食品經營者告知如下:
一、國家衛生健康委未批準檳榔為新食品原料,也未將其納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
二、檳榔制品包裝不得按照預包裝食品標準使用的標識標注。
三、食品經營者不得將檳榔制品與食品混放銷售,不得在食品經營區域陳列、擺放、銷售檳榔制品。
四、電商平臺不得以食品名義展示、經營檳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檳榔制品可食用。
請各食品經營者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立即開展自查,嚴格執行食品銷售區域不得銷售檳榔及檳榔制品的要求。下一步,全市系統將強化日常監管,加大高速公路服務區、校園周邊,車站等區域重點經營場所排查力度,加強線上線下監督檢查,對誤導消費者、銷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識的檳榔制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菏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