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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白酒行業突出問題整治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4-06-15 遵義市場管理局微信號895
核心提示:為規范遵義市白酒市場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本系統全市同步開展白酒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清理排查一批風險隱患、糾治一批白酒行業突出問題、查處一批侵權假冒案件、懲處一批違法生產銷售企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整治白酒生產經營亂象。現將專項行動的第六批典型案例通報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規范我市白酒市場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本系統全市同步開展白酒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清理排查一批風險隱患、糾治一批白酒行業突出問題、查處一批侵權假冒案件、懲處一批違法生產銷售企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整治白酒生產經營亂象。現將專項行動的第六批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典型案例一:播州區某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2024年4月30日,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投訴,稱播州區某某煙酒店將外包裝瓶身上標注有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3159143號為33類注冊商標以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的涉案茅臺內供酒45瓶放置在店內銷售。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調查,當事人銷售的茅臺內供酒不能證明是自己合法取得,也不能說明實際有效的提供者,屬于侵犯權利人第315914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桐梓縣某某小吃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2024年3月6日,桐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張某投訴,稱其在桐梓縣某某小吃部購買的“賴茅慶香港回歸特制酒”疑似為假酒,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調查,投訴人購買的“賴茅慶香港回歸特制酒”為當事人在快手網店銷售,賴茅公司官方有發布聲明,從未銷售賴茅慶香港回歸特制酒。當事人銷售的“賴茅慶香港回歸特制酒”為“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桐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三:習水縣某某生鮮超市銷售的白酒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案2024年3月12日,習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稱習水縣某某生鮮超市銷售的白酒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調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待銷售的“習酒窖藏1988”4瓶、圓瓶老“習酒”10瓶,經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鑒定,上述白酒不是該公司出品,系屬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有效進貨憑證,無法說清上述商品的合法來源。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習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四:貴州某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案2024年2月19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貴州某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假標注商標及企業名稱,涉不正當競爭,要求依法查處。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調查,該公司辦公室負責人王某某承認于2021年9月1日在仁懷市某包材市場購買外箱上印制了“貴州醬巷酒?”的包裝材料,生產銷售了20件食品名稱“貴州醬巷酒”(規格:1x6x500ml)。當事人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五:貴州某某釀酒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案2023年12月7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稱貴州某某釀酒有限公司生產的憶紅旗(紅色經典)紀念酒涉嫌違法。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調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有生產食品名稱:憶紅旗(紅色經典)紀念酒50件(規格1x6)的生產記錄。該款酒的瓶貼、酒盒、手提袋上印制有“毛澤東同志誕辰130周年紀念酒1893-2023、北國風光千里雪飄......毛澤東”文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處罰款13.8萬元。
 
  典型案例六:貴州某某(集團)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案2023年12月12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遵義市市場監管局線索,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調查。該公司于2023年6月委托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某某酒廠以9萬元的費用生產包裝了300件(規格:1*6*500ml)的“中警酒”8341字樣白酒產品,并將300件(規格:1*6*500ml)“中警酒”8341字樣白酒產品以100元/瓶的價格銷售給北京姜某,銷售總金額為18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七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禁止性廣告,并對當事人處罰款21萬元。
 
  



日期:2024-06-15
 
地區: 貴州 遵義市
行業: 認證體系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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