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食安辦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教育、公安、衛健等部門深入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依法查處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某中學食堂加工場所環境衛生不整潔案件
2024年4月11日,集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華街執法中隊到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加工場所環境衛生不整潔(地面有水漬),地板破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
包頭市昆都侖區某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未穿戴干凈的衣帽口罩
2024年3月4日,包頭市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到包頭市昆都侖區某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的從業人員未穿戴干凈的工作衣帽口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八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二款的規定,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3
通遼市霍林郭勒市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3月12日,通遼市霍林郭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霍林郭勒市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采購的綠然玉米面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不到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4
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某中等職業教育學校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18日,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太仆寺旗某中等職業教育學校食堂未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該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5
烏海市烏達區某幼兒園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4年3月28日,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烏海市烏達區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現處于無證經營狀態。
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3月28日對烏海市烏達區某幼兒園予以立案。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6
烏蘭察布市卓資縣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26日,烏蘭察布市卓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烹飪間內芥末油、紫菜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卓資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立案處理,案件正在處理中。
7
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某小學在食品購進時索取的購進票據不符合要求案
2024年2月29日,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達拉特旗某小學學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在食品購進時索取的購進票據不符合要求,現場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任命文件,現場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佐證資料。
針對以上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達市監責改(2024)16號,以上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該學校食堂于7日內進行整改。
8
錫林郭勒盟鑲黃旗某中學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4月11日,錫林郭勒盟鑲黃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該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鑲黃旗某中學食堂未按規定索要和查驗肉類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9
通遼市開魯縣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2月7日,通遼市開魯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開魯縣某學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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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某中學食堂加工場所環境衛生不整潔案件
2024年4月11日,集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華街執法中隊到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加工場所環境衛生不整潔(地面有水漬),地板破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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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昆都侖區某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未穿戴干凈的衣帽口罩
2024年3月4日,包頭市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到包頭市昆都侖區某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的從業人員未穿戴干凈的工作衣帽口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八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二款的規定,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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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霍林郭勒市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3月12日,通遼市霍林郭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霍林郭勒市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采購的綠然玉米面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不到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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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某中等職業教育學校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18日,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太仆寺旗某中等職業教育學校食堂未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該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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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烏達區某幼兒園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4年3月28日,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烏海市烏達區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現處于無證經營狀態。
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3月28日對烏海市烏達區某幼兒園予以立案。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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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卓資縣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26日,烏蘭察布市卓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烹飪間內芥末油、紫菜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卓資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立案處理,案件正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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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某小學在食品購進時索取的購進票據不符合要求案
2024年2月29日,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達拉特旗某小學學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在食品購進時索取的購進票據不符合要求,現場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任命文件,現場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佐證資料。
針對以上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達市監責改(2024)16號,以上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該學校食堂于7日內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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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鑲黃旗某中學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4月11日,錫林郭勒盟鑲黃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該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鑲黃旗某中學食堂未按規定索要和查驗肉類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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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開魯縣某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2月7日,通遼市開魯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開魯縣某學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