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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食品安全法第126條的適用

   2024-05-29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1016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12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該規定適用的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當事人拒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情況,還是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7條的規定,不用責令當事人改正就可以直接適用該罰則?若是后者,此類輕微違法行為持續三個月以上在實踐中司空見慣,直接責令當事人停產停業乃至吊銷其許可證是否有違過罰相當的原則?……(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問:
 
  《食品安全法》第12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該規定適用的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當事人拒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情況,還是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7條的規定,不用責令當事人改正就可以直接適用該罰則?若是后者,此類輕微違法行為持續三個月以上在實踐中司空見慣,直接責令當事人停產停業乃至吊銷其許可證是否有違過罰相當的原則?
 
  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嚴重情形,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罰則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具體說明,當事人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至第126條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直接定性為情節嚴重。二、按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監管部門對被定性為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在做出處罰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再做出處罰決定。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4-05-29
 



日期:2024-05-29
 
標簽: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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