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立陶宛農業部發布了24-7598號法規草案,擬修訂2005年第3D-225號令關于奶油和奶油制品的質量法規,意見反饋期截至2024年5月14日。主要內容包括:
(1)適用于供直接消費和進一步加工其它食品的奶油和奶油制品,包括奶油、復原奶油、發酵奶油等,并規定了相關定義;
(2)用于制造奶油和奶油制品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法規標準要求并有食品安全和質量批準文件,其中奶應符合(EU)853/2004等法規要求,生產再生或復原奶油使用的黃油、脫水牛奶和水應分別符合(EU)1308/2013、立陶宛農業部第3D-138號令和立陶宛衛生規范HN24:2003的相關要求;
(3)其它乳制品和/或其它成分以及所需的附加物質可以添加到奶油產品中,用于全部或部分替代牛奶成分外的其它物質,具體取決于產品類別,如由牛奶或乳清制成的產品,按重量計至少含35%的任何類型的牛奶蛋白,可用作增稠劑或穩定劑,最大使用限量20g/kg,并取決于是否使用了其它增稠劑或穩定劑;
(4)相關產品標簽除應符合食品標簽通用強制性標準外,還須符合附加規定,如酸奶油及其產品應標明發酵菌種,由復原乳生產的奶油和奶油制品應標注“復原奶油”,須標注所使用的熱處理方法,必須以質量百分比標明脂肪含量。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seimas.lrs.lt/portal/legalAct/lt/TAP/7e55434005f811ef8e4be9fad87afa59
日期:2024-05-14
(1)適用于供直接消費和進一步加工其它食品的奶油和奶油制品,包括奶油、復原奶油、發酵奶油等,并規定了相關定義;
(2)用于制造奶油和奶油制品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法規標準要求并有食品安全和質量批準文件,其中奶應符合(EU)853/2004等法規要求,生產再生或復原奶油使用的黃油、脫水牛奶和水應分別符合(EU)1308/2013、立陶宛農業部第3D-138號令和立陶宛衛生規范HN24:2003的相關要求;
(3)其它乳制品和/或其它成分以及所需的附加物質可以添加到奶油產品中,用于全部或部分替代牛奶成分外的其它物質,具體取決于產品類別,如由牛奶或乳清制成的產品,按重量計至少含35%的任何類型的牛奶蛋白,可用作增稠劑或穩定劑,最大使用限量20g/kg,并取決于是否使用了其它增稠劑或穩定劑;
(4)相關產品標簽除應符合食品標簽通用強制性標準外,還須符合附加規定,如酸奶油及其產品應標明發酵菌種,由復原乳生產的奶油和奶油制品應標注“復原奶油”,須標注所使用的熱處理方法,必須以質量百分比標明脂肪含量。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seimas.lrs.lt/portal/legalAct/lt/TAP/7e55434005f811ef8e4be9fad87afa59
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