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以“護民生”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詐”為主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加強統籌協調,優化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昌吉州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的“估扎爾”營養飲料2604瓶、罰款20.8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8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昌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依法對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為了提升飲料的壯陽功效,購買含有西地那非的壯陽藥物“鹿胎丸”315盒(每盒10克)直接添加至其生產的“估扎爾”營養飲料中。經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其使用的配料“鹿胎丸”和生產的“估扎爾”營養飲料進行檢驗,結論為配料“鹿胎丸”和飲料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化學成分。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計生產248件(12瓶/件)“估扎爾”營養飲料,其中31件用于自己消費和贈送,剩余217件(12瓶/件)未銷售,貨值金額1.04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而當事人購買了粉末狀物品擅自進行添加,導致生產出的飲料中被檢出含有“西地那非”化學成分,存在主觀故意性。本案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震懾了不法經營者。今后,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讓消費者敢于消費、健康消費、放心消費。
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幼兒園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案
2024年1月4日,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幼兒園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47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某幼兒園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自2023年10月30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給園內的幼兒加工每日三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者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不僅會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還會被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予以公示,嚴重影響經營者信譽。經營者從事校園餐飲服務活動時,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在開園前依法辦理相關資質,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以確保食品安全,保護在校師生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長久發展。
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高昌區某商店銷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2月8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高昌區某商店銷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12月27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吐魯番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高昌區某商店貨架最下層有參茸蟲草鹿鞭丸、萬艾可枸櫞酸西地那非片、龜鹿丸、蟲草鹿鞭丸、參茸三腎丸等產品,外包裝和說明書標識符合食品的定義,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產品的合法資質和供貨方資質及合格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抽樣委托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24年1月12日,收到上述六個產品的檢驗報告,產品成分中均檢出“西地那非”化學藥物成分。
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將高昌區某商店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機關。
本案的查處是全面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發揮行刑銜接協作機制作用的結果,對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此案是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自今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與公安機關通力協作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有力彰顯了“鐵拳”行動的警示效應。
日期:2024-05-01
昌吉州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的“估扎爾”營養飲料2604瓶、罰款20.8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8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昌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依法對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為了提升飲料的壯陽功效,購買含有西地那非的壯陽藥物“鹿胎丸”315盒(每盒10克)直接添加至其生產的“估扎爾”營養飲料中。經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其使用的配料“鹿胎丸”和生產的“估扎爾”營養飲料進行檢驗,結論為配料“鹿胎丸”和飲料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化學成分。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計生產248件(12瓶/件)“估扎爾”營養飲料,其中31件用于自己消費和贈送,剩余217件(12瓶/件)未銷售,貨值金額1.04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而當事人購買了粉末狀物品擅自進行添加,導致生產出的飲料中被檢出含有“西地那非”化學成分,存在主觀故意性。本案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震懾了不法經營者。今后,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讓消費者敢于消費、健康消費、放心消費。
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幼兒園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案
2024年1月4日,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幼兒園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47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某幼兒園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自2023年10月30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給園內的幼兒加工每日三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經營者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校園餐飲服務的行為,不僅會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還會被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予以公示,嚴重影響經營者信譽。經營者從事校園餐飲服務活動時,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在開園前依法辦理相關資質,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以確保食品安全,保護在校師生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長久發展。
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高昌區某商店銷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2月8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高昌區某商店銷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12月27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吐魯番市公安局食藥環分局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高昌區某商店貨架最下層有參茸蟲草鹿鞭丸、萬艾可枸櫞酸西地那非片、龜鹿丸、蟲草鹿鞭丸、參茸三腎丸等產品,外包裝和說明書標識符合食品的定義,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產品的合法資質和供貨方資質及合格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抽樣委托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24年1月12日,收到上述六個產品的檢驗報告,產品成分中均檢出“西地那非”化學藥物成分。
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將高昌區某商店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機關。
本案的查處是全面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發揮行刑銜接協作機制作用的結果,對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此案是吐魯番市市場監管局自今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與公安機關通力協作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有力彰顯了“鐵拳”行動的警示效應。
日期:2024-05-01